[分配]震有科技(688418):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发展规划以及股东意愿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制定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综合考虑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以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情况,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满足上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等因素影响,确有必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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