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江山欧派(603208):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及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5-022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审理中,部分已判决或已裁定,部分执行中。 ●上市公司(含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90起,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174起,作为第三人的案件3起。 ●涉案金额: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约14,661.16万元(不含近12个月已公告的诉讼、仲裁),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56%,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17%。以上案件均未达到单个案件披露标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14,661.16万元(不含近12个月已公告的诉讼、仲裁),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56%,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17%。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诉讼、仲裁案件共267件,其中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90起,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174起,作为第三人的案件3起。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现将有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诉讼及仲裁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1,000万元以上案件单独列示,1,000万元以下案件合并列示):
2、本公告涉案金额不含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诉讼公告涉案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可能存在差异,未判决案件以起诉状列示的金额为准,已判决案件金额以判决书列示的金额为准。 (二)本次1,0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 被告1: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37,797,807.5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同期一年期LPR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制门企业,一直为被告1供应优质的户内门产品,由被告1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2020年初,原告与被告1签署《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提供户内门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供货量进行确认;付款方式为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当期货款被告1应在次月25日前支付完毕。双方还特别约定:被告1逾期付款不超过7天的,无须承担违约金;被告1逾期付款超过7天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第8天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原告已完全按照上述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1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账、开票及付款等各项义务。自2021年7月起,就原告与被告1结算确认的3张金额合计为40,577,807.50元的对账单,被告1既未依约向原告开具足额的商业承兑汇票,亦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支付货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1此前在《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项下向原告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已有多张到期未能兑付,另有大量已交付被告1的货物未依约及时对账。鉴于被告1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付货款的结算及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1履行《2020年度户内门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债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被告1系被告2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1和被告2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两家公司的人员混同,两家公司的住所地相同,故被告2应当对被告1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黄埔区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2024)粤0112民初1237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价外费共37797807.5元;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308981.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81999.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028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黄埔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向原告履行判决内容,欧派木制品公司已于2024年12月向广州黄埔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收到广州黄埔区法院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2025)粤0112执378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三)单笔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概况如下: 除公司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上表中单独列示的1,000万元以上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单笔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共266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10,881.38万元。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公告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下表:
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一向花木匠公司支付货款619.8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再审申请书;(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四)申请执行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五)调解协议、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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