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棒杰股份(002634):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

时间:2025年04月26日 05:13:18 中财网

原标题:棒杰股份: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4,748.20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9.19%。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共2起,涉案金额分别为4,746.98万元、5,439.13万元。


序号起诉方/仲裁申请人被起诉方/仲裁被申 请人案号案由涉案金额 (元)目前进展情况
1上海妙辰展览展示有 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2025)苏 0507民初877 号服务合同纠纷267,796.00待审理
2中集世联达长江物流 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2025)苏72 民初267号海上货运代理 合同纠纷75,211.50待审理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苏 0508民初7682 号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22,592,948.71待审理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支行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苏 0591民初7761 号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47,469,770.00待审理
1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浙0212 民初14178号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19,683,150.85待审理
6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2025)苏 1091 民初1092号买卖合同纠纷54,391,323.00待审理
7刘**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08 号劳动争议99,585.00已调解结案
8孙*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09 号劳动争议214,152.00已调解结案
9郭**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0 号劳动争议97,295.00已调解结案
10明**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1 号劳动争议273,708.00已调解结案
11刘**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2 号劳动争议64,820.00已调解结案
12徐**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3 号劳动争议109,050.00已调解结案
13苏*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4 号劳动争议125,095.00已调解结案
14肖**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5 号劳动争议125,035.00已调解结案
2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15袁**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6 号劳动争议48,640.00已调解结案
16王*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7 号劳动争议109,450.00已调解结案
17陈**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8 号劳动争议48,220.00已调解结案
18唐**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9 号劳动争议137,495.00已调解结案
19王**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0 号劳动争议386,630.00已调解结案
20许*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1 号劳动争议78,200.00已调解结案
21丛**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2 号劳动争议157,212.00已调解结案
22周*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3 号劳动争议111,215.00已调解结案
23刘**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4 号劳动争议57,917.00已调解结案
24赵**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5 号劳动争议157,188.00已调解结案
3

25袁*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6 号劳动争议137,484.00已调解结案
26王**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7 号劳动争议73,373.00已调解结案
27王**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8 号劳动争议111,388.00已调解结案
28蔡*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9 号劳动争议85,990.00已调解结案
29王*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30 号劳动争议118,344.00已调解结案
30杨*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31 号劳动争议74,265.00已调解结案
其中,第4、6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详情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棒杰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4
年3月14日,以后逾期利息、复利按照《“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4858)项下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8039)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4、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8795)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5、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1908)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6、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3704)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7、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4433)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8、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5505)项下借款本金3,345,770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5
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9、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32010120250004640)项下借款本金462.4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9项诉请金额暂合计4746.977万元;
10、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就被告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为32100620240031134)抵押的棒杰新能源专用设备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主债权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4858)。

11、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就被告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为BJ20240828B001) 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主债权合同《“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

12、被告二对诉讼请求1至9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12月27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520230027295)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2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费用等。被告二于2024年1月5日进行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520240027670)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8,948,924.80元,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被告二于2025年1月2日进行公告。

2023年12月22日,原告(现金单持单人)与被告一(开单人)签订了框架协议6
《“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2024年3月13日被告一进行了开单,融资日期2024年3月15日,融资到期日2025年3月7日,融资费用307,416.67元,金单金额为1000万元。2024年9月,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三(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BJ20240828B001)一份,约定,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债权项下全部债务。截止2025年3月14日,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足额收款,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同时,原告与被告一还曾签订以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4年8月27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4858)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45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同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三(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620240031134)一份,约定,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

2024年9月19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8039)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9月2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8795)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 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19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1908)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25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3704)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7
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26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3)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 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5505)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3,345,77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3.6%,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5年1月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50004640)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462.4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借款利率为3.6%,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2条及5.3条约定,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因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的《“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出现违约情形,借款提前到期。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验收货款5409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0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LPR 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备件、耗材货款 8
295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32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原告是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丝网印刷线设备、备件、耗材供应商,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BJCG-8010003-202302-0003》、《BJCG-8030003-202303-0004》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40%发货款、20%验收款、10%质保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扬州棒杰公司仍欠付验收款合计54096000元。此外,双方还签订《BAJYZDC-KJHT-202401021》台面纸采购框架合同,并通过采购订单形式向原告采购台面纸,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票到120天。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 《BAJYZDC-WZCG-202401260》、《BAJYZDC-WZCG-202404165》、《BAJYZDC-WZCG-202404359》三份备件合同,合同约定于货到票到60日内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扬州棒杰公司尚欠原告备件、耗材货款295323元。双方交易期间,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扬州棒杰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序号起诉方/仲裁 申请人被起诉方/仲裁 被申请人案号案由涉案金额 (元)案件 状态诉讼/裁定结果
1扬州佳普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2024)苏 1003民初 6988号买卖合同 纠纷800,04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佳普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0040元及 利息;二、驳回原告扬州佳普
9

  被告二: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300 元,保全费4715元,合计 16015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中国外运长江 有限公司扬州 分公司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2024)苏 0591民初 14277号合同纠纷120,859.98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 公司扬州分公司118761.68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 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718 元,保全费1124元,两项合计 3842元,由被告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于履 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3扬州嘉琪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71 号定作合同 纠纷53,229.41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嘉琪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07 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扬州棒 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扬州嘉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 付其律师费损失1000 元;三、 驳回原告扬州嘉琪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 保全费553元,合计1119元, 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4昆山集晨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23号买卖合同 纠纷984,375.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昆山集晨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合同价款 71.25万元及违约金;二、驳回 原告昆山集晨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22元,由 昆山集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 担1022元,扬州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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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振洁净化 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56号买卖合同 纠纷134,682.24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振洁支付 货款134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二、驳回原告上海振杰的 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为1497元,由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6宜兴国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31号劳务合同 纠纷100,479.2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退还宜兴国诚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 2195元,由扬州棒杰负担。
7江苏丰实上电 子材料有限公 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368号买卖合同 纠纷226,100.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实上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2000 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扬州棒 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 苏丰实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给 付货款3500元及违约金;三、 驳回原告江苏丰实上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347元、保全费1655元,合计 4002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联仕新材料 (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567号买卖合同 纠纷444,800.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联仕新材料(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00000元。二、被告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联仕新 材料(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三、3986元 案件受理费由扬州棒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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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橡霖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2024)苏 1091 民初 2401号买卖合同 纠纷300,379.50已调解 结案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海 橡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及 质保金共计39万元,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给付, 上海橡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 愿放弃要求扬州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延期 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双 方无其他争议。撤回对棒杰新 能源的起诉;三、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3634元,由被告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5 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
10扬州永鑫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8 号买卖合同 纠纷136,315.00已调解 结案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永鑫公司货款为136315 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永鑫公司以 了结本案;二、如扬州棒杰公 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 付款义务,则永鑫公司有权就 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按总额 136315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后 已支付部分)、本案受理费1513 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 元,由永鑫公司负担(已缴 纳);四、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 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11苏州瑞斯密电 子科技有限公 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05号买卖合同 纠纷70,885.00已调解 结案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瑞斯密公司货款7万 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瑞斯 密公司以了结本案,其他诉讼 请求瑞斯密公司予以放弃; 二、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上述 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则瑞斯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 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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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6元,由瑞斯密公司负担(已 缴纳);四、双方就案涉纠纷一 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12上海浦臣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分公司被告一: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2025)苏 1091 民初 116号劳务合同 纠纷100,000.00已调解 结案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浦臣公司履约保证金10 万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 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浦 臣公司以了结本案,其他诉讼 请求浦臣公司予以放弃;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 浦臣公司负担(已缴纳);三、 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上述约定 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浦 臣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按 总额10万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 后已支付部分)及浦臣公司的受 理费损失1150元一并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案涉纠 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 议。
13无锡市索克赛 斯科技有限公 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23号买卖合同 纠纷186,016.00已调解 结案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索克赛斯公司货款为 186010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 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给无锡索克赛斯以了结本案, 其他诉讼请求索克赛斯公司予 以放弃;二、如扬州棒杰公司 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 款义务,则索克赛斯有权就全 部剩余未付款项(按总额186010 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 部分)、本案受理费2010元、 保全费147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2010元、保全费1470 元,合计3480元,由索克赛斯 负担(已缴纳);四、双方就案 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 何争议。
14江苏东嘉环境 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467号买卖合同 纠纷458,048.47已调解 结案一、截止2025年3月20日, 就案涉化钙、氢氧化钙、除氟 剂等货款,双方一致同意按照 419581.72元结算,此款由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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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 次性给付东嘉公司;二、如棒杰 公司未能如期足额给付上述款 项,东嘉公司可就尚欠金额及 相应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为4086元由东嘉公司负 担(已缴);四、本案纠纷经本院 调解终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15扬州高凡广告 有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4)苏 1091 民初 2852号买卖合同 纠纷105,997.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扬州高凡广告有 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05997 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为1210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6河南硅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4)苏 1091 民初 2853号买卖合同 纠纷5,213,416. 41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硅烷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172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48294元由棒 杰承担。
17苏州昊岳科技 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 棒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苏 1091 民初 121号买卖合同 纠纷13,800.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昊悦支付 货款13800元。二、案件受理 费73元由扬州棒杰承担
18苏州易职仕通 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滁州分公 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09号劳务合同 纠纷100,000.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易职仕通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退 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二、案 件受理费1150元由扬州棒杰承 担
19仪征市恒昌人 力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2025)苏 1091 民初 112号劳务合同 纠纷100,000.00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仪征市恒昌人 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投标 保证金10万元。二、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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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担。
20中国外运长江 有限公司扬州 分公司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2025)苏 1091 民初 103号运输合同 纠纷14,580.84一审已 判决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中国外运长江有限 公司扬州分公司给付运费 14237.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二、驳回中国外运长江有 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取为83元,由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四、财产保全情况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因所涉诉讼案件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被保全主体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码账户类型影响金额
1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支 行5183****0832基本户11,322,223.49
2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紫金农商银行** 分行营业部3201****8588一般户33,112.18
3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支 行4035****6681一般户25,939.61
4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支行3205****2442一般户0.03
5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支行1245****4202一般户2,533.03
6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支行5129****0002一般户511.75
7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分行1941****2790一般户4,276.22
8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分行 营业部3050****0698一般户14,590.86
9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分行5129****0000一般户3,852.40
10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1055****5876一般户2,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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