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棒杰股份(002634):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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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4月26日 05:13: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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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棒杰股份: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
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4,748.20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9.19%。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共2起,涉案金额分别为4,746.98万元、5,439.13万元。
| 序号 | 起诉方/仲裁申请人 | 被起诉方/仲裁被申
请人 | 案号 | 案由 | 涉案金额
(元) | 目前进展情况 |
| 1 | 上海妙辰展览展示有
限公司 |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2025)苏
0507民初877
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267,796.00 | 待审理 |
| 2 | 中集世联达长江物流
有限公司 |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2025)苏72
民初267号 | 海上货运代理
合同纠纷 | 75,211.50 | 待审理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
0508民初7682
号 | 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 22,592,948.71 | 待审理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支行 |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
0591民初7761
号 | 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 47,469,770.00 | 待审理 |
1
| | |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5 |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 |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5)浙0212
民初141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 19,683,150.85 | 待审理 |
| 6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2025)苏 1091
民初1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54,391,323.00 | 待审理 |
| 7 | 刘**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08
号 | 劳动争议 | 99,585.00 | 已调解结案 |
| 8 | 孙*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09
号 | 劳动争议 | 214,152.00 | 已调解结案 |
| 9 | 郭**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0
号 | 劳动争议 | 97,295.00 | 已调解结案 |
| 10 | 明**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1
号 | 劳动争议 | 273,708.00 | 已调解结案 |
| 11 | 刘**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2
号 | 劳动争议 | 64,820.00 | 已调解结案 |
| 12 | 徐**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3
号 | 劳动争议 | 109,050.00 | 已调解结案 |
| 13 | 苏*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4
号 | 劳动争议 | 125,095.00 | 已调解结案 |
| 14 | 肖**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5
号 | 劳动争议 | 125,035.00 | 已调解结案 |
2
| | |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15 | 袁**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6
号 | 劳动争议 | 48,640.00 | 已调解结案 |
| 16 | 王*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7
号 | 劳动争议 | 109,450.00 | 已调解结案 |
| 17 | 陈**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8
号 | 劳动争议 | 48,220.00 | 已调解结案 |
| 18 | 唐**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19
号 | 劳动争议 | 137,495.00 | 已调解结案 |
| 19 | 王**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0
号 | 劳动争议 | 386,630.00 | 已调解结案 |
| 20 | 许*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1
号 | 劳动争议 | 78,200.00 | 已调解结案 |
| 21 | 丛**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2
号 | 劳动争议 | 157,212.00 | 已调解结案 |
| 22 | 周*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3
号 | 劳动争议 | 111,215.00 | 已调解结案 |
| 23 | 刘**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4
号 | 劳动争议 | 57,917.00 | 已调解结案 |
| 24 | 赵**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5
号 | 劳动争议 | 157,188.00 | 已调解结案 |
3
| 25 | 袁*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6
号 | 劳动争议 | 137,484.00 | 已调解结案 |
| 26 | 王**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7
号 | 劳动争议 | 73,373.00 | 已调解结案 |
| 27 | 王**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8
号 | 劳动争议 | 111,388.00 | 已调解结案 |
| 28 | 蔡*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29
号 | 劳动争议 | 85,990.00 | 已调解结案 |
| 29 | 王*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30
号 | 劳动争议 | 118,344.00 | 已调解结案 |
| 30 | 杨* |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劳人仲案字
[2025]第231
号 | 劳动争议 | 74,265.00 | 已调解结案 |
其中,第4、6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详情如下: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棒杰
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一: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4
年3月14日,以后逾期利息、复利按照《“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4858)项下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8039)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4、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8795)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5、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1908)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6、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3704)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7、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4433)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8、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55505)项下借款本金3,345,770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5
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9、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32010120250004640)项下借款本金462.4万元及利息(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9项诉请金额暂合计4746.977万元;
10、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就被告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为32100620240031134)抵押的棒杰
新能源专用设备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主债权合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为32010120240034858)。
11、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就被告三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为BJ20240828B001) 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主债权合同《“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
12、被告二对诉讼请求1至9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12月27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520230027295)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2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费用等。被告二于2024年1月5日进行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520240027670)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8,948,924.80元,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被告二于2025年1月2日进行公告。
2023年12月22日,原告(现金单持单人)与被告一(开单人)签订了框架协议6
《“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苏BLER-SZ-2023-166)。2024年3月13日被告一进行了开单,融资日期2024年3月15日,融资到期日2025年3月7日,融资费用307,416.67元,金单金额为1000万元。2024年9月,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三(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BJ20240828B001)一份,约定,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债权项下全部债务。截止2025年3月14日,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足额收款,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同时,原告与被告一还曾签订以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4年8月27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4858)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45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同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三(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32100620240031134)一份,约定,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
2024年9月19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8039)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9月2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38795)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借款利率为3.6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 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19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1908)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25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3704)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7
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26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4433)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3.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 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4年12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40055505)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3,345,77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3.6%,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2025年1月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250004640)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462.4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借款利率为3.6%,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2条及5.3条约定,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因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的《“链捷贷”业务合作协议》出现违约情形,借款提前到期。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棒杰
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验收货款5409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0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LPR 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备件、耗材货款 8
295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32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原告是被告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丝网印刷线设备、备件、耗材供应商,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BJCG-8010003-202302-0003》、《BJCG-8030003-202303-0004》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40%发货款、20%验收款、10%质保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扬州棒杰公司仍欠付验收款合计54096000元。此外,双方还签订《BAJYZDC-KJHT-202401021》台面纸采购框架合同,并通过采购订单形式向原告采购台面纸,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票到120天。除此之外,双方还签订 《BAJYZDC-WZCG-202401260》、《BAJYZDC-WZCG-202404165》、《BAJYZDC-WZCG-202404359》三份备件合同,合同约定于货到票到60日内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扬州棒杰公司尚欠原告备件、耗材货款295323元。双方交易期间,被告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扬州棒杰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 序号 | 起诉方/仲裁
申请人 | 被起诉方/仲裁
被申请人 | 案号 | 案由 | 涉案金额
(元) | 案件
状态 | 诉讼/裁定结果 |
| 1 | 扬州佳普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 (2024)苏
1003民初
6988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800,04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佳普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0040元及
利息;二、驳回原告扬州佳普 |
9
| | | 被告二: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 | | | | 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300
元,保全费4715元,合计
16015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2 | 中国外运长江
有限公司扬州
分公司 |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 (2024)苏
0591民初
14277号 | 合同纠纷 | 120,859.98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限
公司扬州分公司118761.68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外运长江有
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718
元,保全费1124元,两项合计
3842元,由被告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于履
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 3 | 扬州嘉琪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71 号 | 定作合同
纠纷 | 53,229.41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嘉琪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07
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扬州棒
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扬州嘉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
付其律师费损失1000 元;三、
驳回原告扬州嘉琪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
保全费553元,合计1119元,
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
| 4 | 昆山集晨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23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984,375.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昆山集晨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合同价款
71.25万元及违约金;二、驳回
原告昆山集晨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22元,由
昆山集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
担1022元,扬州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
10
| 5 | 上海振洁净化
科技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56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4,682.24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振洁支付
货款134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二、驳回原告上海振杰的
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为1497元,由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
| 6 | 宜兴国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31号 | 劳务合同
纠纷 | 100,479.2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退还宜兴国诚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
2195元,由扬州棒杰负担。 |
| 7 | 江苏丰实上电
子材料有限公
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368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226,100.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实上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2000
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扬州棒
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
苏丰实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给
付货款3500元及违约金;三、
驳回原告江苏丰实上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347元、保全费1655元,合计
4002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8 | 联仕新材料
(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567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444,800.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联仕新材料(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00000元。二、被告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联仕新
材料(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三、3986元
案件受理费由扬州棒杰承担。 |
11
| 9 | 上海橡霖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 (2024)苏
1091 民初
2401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300,379.50 | 已调解
结案 |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海
橡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及
质保金共计39万元,扬州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给付,
上海橡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
愿放弃要求扬州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延期
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双
方无其他争议。撤回对棒杰新
能源的起诉;三、案件受理费
减半收取3634元,由被告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5
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 |
| 10 | 扬州永鑫办公
设备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8 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6,315.00 | 已调解
结案 |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永鑫公司货款为136315
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永鑫公司以
了结本案;二、如扬州棒杰公
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
付款义务,则永鑫公司有权就
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按总额
136315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后
已支付部分)、本案受理费1513
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
元,由永鑫公司负担(已缴
纳);四、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
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
| 11 | 苏州瑞斯密电
子科技有限公
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05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70,885.00 | 已调解
结案 |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瑞斯密公司货款7万
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年
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瑞斯
密公司以了结本案,其他诉讼
请求瑞斯密公司予以放弃;
二、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上述
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则瑞斯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
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
12
| | | | | | | | 786元,由瑞斯密公司负担(已
缴纳);四、双方就案涉纠纷一
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议。 |
| 12 | 上海浦臣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分公司 | 被告一:棒杰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16号 | 劳务合同
纠纷 | 100,000.00 | 已调解
结案 |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浦臣公司履约保证金10
万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2025
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浦
臣公司以了结本案,其他诉讼
请求浦臣公司予以放弃;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
浦臣公司负担(已缴纳);三、
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上述约定
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浦
臣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按
总额10万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
后已支付部分)及浦臣公司的受
理费损失1150元一并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案涉纠
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何争
议。 |
| 13 | 无锡市索克赛
斯科技有限公
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23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186,016.00 | 已调解
结案 |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索克赛斯公司货款为
186010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于
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给无锡索克赛斯以了结本案,
其他诉讼请求索克赛斯公司予
以放弃;二、如扬州棒杰公司
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
款义务,则索克赛斯有权就全
部剩余未付款项(按总额186010
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
部分)、本案受理费2010元、
保全费147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2010元、保全费1470
元,合计3480元,由索克赛斯
负担(已缴纳);四、双方就案
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任
何争议。 |
| 14 | 江苏东嘉环境
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467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458,048.47 | 已调解
结案 | 一、截止2025年3月20日,
就案涉化钙、氢氧化钙、除氟
剂等货款,双方一致同意按照
419581.72元结算,此款由棒杰 |
13
| | | | | | | | 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
次性给付东嘉公司;二、如棒杰
公司未能如期足额给付上述款
项,东嘉公司可就尚欠金额及
相应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为4086元由东嘉公司负
担(已缴);四、本案纠纷经本院
调解终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
| 15 | 扬州高凡广告
有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4)苏
1091 民初
2852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105,997.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扬州高凡广告有
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05997
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为1210元,由被告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16 | 河南硅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4)苏
1091 民初
2853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5,213,416.
41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硅烷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172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48294元由棒
杰承担。 |
| 17 | 苏州昊岳科技
有限公司 | 被告一:扬州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
棒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21号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800.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昊悦支付
货款13800元。二、案件受理
费73元由扬州棒杰承担 |
| 18 | 苏州易职仕通
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滁州分公
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09号 | 劳务合同
纠纷 | 100,000.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易职仕通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退
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二、案
件受理费1150元由扬州棒杰承
担 |
| 19 | 仪征市恒昌人
力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 | 扬州棒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12号 | 劳务合同
纠纷 | 100,000.00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原告仪征市恒昌人
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投标
保证金10万元。二、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4
| | | | | | | | 负担。 |
| 20 | 中国外运长江
有限公司扬州
分公司 | 棒杰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 (2025)苏
1091 民初
103号 | 运输合同
纠纷 | 14,580.84 | 一审已
判决 |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中国外运长江有限
公司扬州分公司给付运费
14237.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二、驳回中国外运长江有
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取为83元,由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
四、财产保全情况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4日,因所涉诉讼案件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被保全主体 | 银行账户名称 | 银行账户号码 | 账户类型 | 影响金额 |
| 1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支
行 | 5183****0832 | 基本户 | 11,322,223.49 |
| 2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紫金农商银行**
分行营业部 | 3201****8588 | 一般户 | 33,112.18 |
| 3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支
行 | 4035****6681 | 一般户 | 25,939.61 |
| 4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支行 | 3205****2442 | 一般户 | 0.03 |
| 5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支行 | 1245****4202 | 一般户 | 2,533.03 |
| 6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
*******支行 | 5129****0002 | 一般户 | 511.75 |
| 7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分行 | 1941****2790 | 一般户 | 4,276.22 |
| 8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分行
营业部 | 3050****0698 | 一般户 | 14,590.86 |
| 9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分行 | 5129****0000 | 一般户 | 3,852.40 |
| 10 | 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 | 1055****5876 | 一般户 | 2,843.19 |
15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