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星娱(83441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2025-011]

时间:2025年04月24日 06:40:28 中财网
原标题:ST星娱: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2025-011]

证券代码:834411 证券简称:ST星娱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5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5月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汶川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年12月30日,汶川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2025)川32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汶川县汶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文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汶川星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星禹)2019年四川大熊猫生态旅游节费用4,911,470.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4,911,470.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3元,由汶川文旅负担。然而,判决书生效后,汶川文旅并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汶川文旅仍拒绝履行。汶川星禹于2025年3月26日向汶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收到了受理通知书。目前该案件在强制执行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汶川星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汶川县汶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汶川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谷洪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下半年,原告正在按照与被告签订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实施2019年熊猫O2生态音乐季活动的过程中,被告委托原告将第三届羌历年庆祝活动、2019年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活动与2019年熊猫O2生态音乐季活动合并实施,合并为:2019年“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汶川”主题活动。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并后项目实际由原告全部实施完毕,并且合并后的项目预算、方案、实施、验收及结算工作,原告均直接向被告进行沟通汇报落实的。

后原告了解到:第三届羌历年庆祝活动、2019年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活动实质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由于2019年“8.20”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影响,相关工作未能开展,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具体实施。

2020年4月14日,第三人汶川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委托四川贞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9年“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汶川”主题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为:第三届羌历年庆祝活动、2019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结算金额为4,911,470.58元。

2021年12月31日,被告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中,对2019年“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汶川”主题活动中的所有款项予以认可,加上2020年熊猫O2音乐季款项,截止当天被告尚欠原告18,450,431.89元。

2022年1月30日,第三人汶川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向第三人汶川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汶国资[2022]19号报告文件明确载明:“第三届羌历年活动、2019年四川大熊猫生态旅游节合计预算4,495,331.03元,结算金额4,911,470.58元。该部分活动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未公开招标,直接委托汶川星禹公司实施,因此该费用不应由汶川星禹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筹集,应由承办主体给予解决。”
2022年4月11日,被告补签2019年“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汶川”主题活动《验收单》。

至今,被告仅依约支付了2019年熊猫O2生态音乐季活动款项,但一直未支付第三届羌历年活动、2019年四川大熊猫生态旅游节的项目款4,911,470.5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款4,911,470.58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从 2021年 12月 31日起到实际支付完毕款项之日止以4,911,470.58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67,60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标的共计:5,349,070.58)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汶川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2025)川32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汶川县汶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文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汶川星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星禹)2019年四川大熊猫生态旅游节费用4,911,470.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4,911,470.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3元,由汶川文旅负担。


(二)执行情况
2025年3月26日,汶川星禹向汶川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且已经立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后续,公司将妥善处理相关诉讼,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述诉讼属于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账款,是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积极行动,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本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3221民初190号
2、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川3221执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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