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元一传媒(835452):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二审判决)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04:32:32 中财网
原标题:元一传媒: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二审判决)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二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审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年4月21日
(三)诉讼开庭日期:2025年3月2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5)京3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欣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珍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第三人(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有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被告(原审原告)因与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
诉讼,此后由于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被告(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原告(原审被告)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被告(原审原告)申请,被告(原审原告)对此裁定不服,于2024年6月向原告(原审被告)提起诉
讼,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6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3)京0105民初63986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可见公司于2024年
10月 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的《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
决公告(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25-006)),原告(原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追加原告(原审被告)为(2022)京0105执12169号
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 300万元范围内对(2021)京
0105民初 8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原审原告)因与第三人合同纠纷一
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
(2021)京0105民初8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向被告(原审原
告)支付赞助费 100万元及违约金。由于第三人一直拒不履行上述判
决,2022年3月,被告(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2022)京0105执12169号。此后由于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
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被告(原审原
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原告(原审被告)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23年6
月19日作出(2023)京0105执异10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
(原审原告)申请。被告(原审原告)对此裁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原告(原审被告)作为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
2049年12月31日,根据第三人企业信用报告,原告(原审被告)不
曾实缴出资。第三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第三人不申请破产的,作为股东的原告(原审被告)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5)京3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有我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
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元一公司亦有权申请追加有我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任意股东为被执
行人,本案中是否被追加有我公司其他股东,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孙欣悦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程序不当,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子采纳。

综上,孙欣悦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
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子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元,由孙欣悦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
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孙欣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目前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所涉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会积极跟进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2025)京3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书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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