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领航科技(831706):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21:53:31 中财网
原标题:领航科技: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证券代码:831706 证券简称:领航科技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1月 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1月 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已以对方交付的环保设备排放不达标为由提起反诉,现达川区法院已受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开庭通知,亦未有法院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郅立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节能(达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中节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双方于 2020年 12月 30日签订了《涂布线废气处理暨有机溶剂回收处理装置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改设备服务及新增设备,合同金额1298万元,已全部交付。因原告所交付的设备在实际运行中未达到环保标准,公司尚未支付部分尾款,包括 389.4万元验收款及 129.8万元质保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验收款 389.4万元:质保金 129.8万元、违约金 297531元。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按照双方约定,反诉被告所提供设备在交付反诉原告正常运行期间务必达到当地环保要求,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所交付的设备在实际运行中未达到环保标准。

此外,合同约定,反诉被告须确保所供设备对反诉原告产线投放的有机溶剂的年均回收率不低于 65%,交付设备年均回收率低于 60%时,视为反诉被告严重违约。实际运行中,平均回收率为 58.5%,并未达到 60%的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已构成违约。

被告所提供环保设备自交付调试运行起,实际回收率一直未达到 60%,并且上述设备也不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发函指出设备在实际运行中仍排放不达标、环保不达标,要求反诉被告整改至符合排放标准,但反诉被告至今未予解决,为了避免排放持续超标可能造成的环境违法不利影响,自2023年 1月 1日起反诉原告达州厂区布置的 9条生产线只能开 5条生产线,有 4条生产线废气无法处理被迫关停不能生产,导致公司收入严重受损。根据《溶回装置合同》第六条约定,在乙方严重违约情况下,若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乙方须负赔偿责任。由于反诉被告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和排放要求,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已构成根本违约,反诉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有权请求解除案涉溶回装置合同,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已付货款,并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设备的违约金以及因设备质量问题致使反诉原告被迫停产线的生产经营损失和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未有判决。公司目前已提出反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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