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振业优控(83937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17:42:31 中财网
原标题:振业优控: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9376 证券简称:振业优控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8月 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8月 1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4年 8月 19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4)赣 0112民初 6996号。现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宁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
主要负责人:汪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负责人:徐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5 月 9 日,原告、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签订《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建区交通信号配时中心建设及交通信号控制优化服务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其后,原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隶属于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因政府机构调整,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职能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承接)签订《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建区交通信号配时中心建设及交通信号控制优化服务采购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项目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项目的服务期限为 36个月,自 2021 年 5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2021 年 5 月 9 日,原告进场开始提供服务,并于服务期限到期后撤场。根据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隶属于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验收书》,原告已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服务,原告已通过了案涉项目的历次验收。

根据《项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案涉项目的服务费总额为 317 万元,最终结算金额根据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考评结果确定,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实际支付的服务费金额=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考核得分率。根据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的考评结果,原告历次的考核得分率均为 100%。因此,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为 317 万元。

根据《项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在《项目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向原告预付服务费总金额的 40%(126.80 万元),并在《项目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 15 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 10%,但是,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并未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服务费。

本案受理后,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38.04万元,尚有 178.96 万元服务费未予支付。

鉴于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职能已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承接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为《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及案涉项目的承接方, 原告亦要求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提交的《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建区公安管理体制的通知》(洪编发〔2020〕63 号)表明:本案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划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理,并更名为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经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相关信息。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已划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理,并更名为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建大队。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不存在,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起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78.96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26,699.93 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计算至付清服务费及违约金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经原告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一致确认,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同意支付原告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 1,789,600 元,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已向原告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二、原告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结事了,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531 元,减半收取 14265.5 元,由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负担。


(二)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无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是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应收账款,是公司针对政府部门拖欠 的应收账款的回款问题采取的迫不得已的应对措施,经过诉讼已追回被告拖欠公司的款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着积极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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