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润蓝环保(83828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8283 证券简称:润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12月 2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12月 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一: 被告运营的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项目,经招标由原告负责实施。2022年 11月 22日,双方签订《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试用)》,约定以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处理量计算服务费,原、被告双方按月结算支付服务费。合同约定原告为遵守被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缴纳安全保证金 4万元,项目完成后无息返还。合同期限为一个月,自 2022年 11月 26日至 2022年 12月 25日。 2022年 12月 26日,试用期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废水除氟药剂服务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自 2022年 12月 26日至 2023年 12月 25日,服务费仍按照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处理量计算,原、被告双方于每月 25日共同抄表确定当月处理水量作为月结算依据,其他约定与试用合同一致。2023年 8月 10日,双方签署《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费用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前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项目,每月与被告共同抄表核算当月废水处理量,双方签署确认《合同价款结算单》,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服务费,截至起诉时,仍有 3,704,921.06元服务费未支付。此外,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安全保证金 4万元。 2、案件二: 2023年 12月 20日,原、被告签订《裕东发电废水除氟剂代储代销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水除氟剂,双方确认按照实际交货量结算货款。自 2023年 12月 28日至 2024年 3月 18日,原告分十二批向被告出售 394.14吨废水除氟剂,然而被告未支付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 295,597.12元,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一: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水处理费 3,704,921.06元、安全保证金 40,000元(合计:3,744,921.06,大写:叁佰柒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壹元零陆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3,744,921.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自 2023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废水除氟剂货款 295,597.12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壹角贰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95,597.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自 2024年 3月 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情况如下: 1、案件一: (1)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污水处理服务费 3,704,921.06元(其中2,579,279.06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发票,1,125,642元原告还未开具发票)、安全保证金 40,000元,合计 3,744,921.06元。 (2)2025年 4月底前,被告支付原告 201,535.88元。 (3)2025年 12月底前,被告再支付原告 2,417,743.18元。其中,2025年 5月至 11月,被告每月保证给付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4)本协议生效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金额至 2,319,279.06元时,原告立即为被告开具 1,125,642元发票。 (5)2026年 6月底前,被告再支付原告污水处理服务费 1,125,642元。其中,2026年 1月至 5月,被告每月保证给付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379.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与最后一期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7)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须立即向原告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704,921.06元、安全保证金 40,000元,以及自 2023年 12月 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利息(以 3,744,921.06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2、案件二: (1)2025年 4月底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本金 295,597.12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867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 2025年 4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提起诉讼系为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措,为尽可能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妥善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合法 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豫 01民初 165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豫 01民初 1658号)。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4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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