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菲奥达(838182):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证券代码:838182 证券简称:菲奥达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3月 1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 2025年 3月 12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5)鄂 0192民初 2901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菲奥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孟青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段俊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案涉采购合同已交付并完成验收。2018年 6月 28日,原告与爱信诺公司签订了《曹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一)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爱信诺公司为采购单位,原告为供货单位,由原告提供曹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一)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综治视联网平台,地图制作的项目服务。工期为 50天,交货时间为 2018年 8月 17日,整体合同金额为 25,782,600.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整体金额的 30%,即 7,734,780.00元,项目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第二年支付整体金额的 60%,即 15,469,560.00元,第三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10%,即 2,578,260.00元。合同履行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因增值税税率变更,爱信诺公司与原告签订《曹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集成服务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合同总金额为 23,053,448.54元。公司已获取曹县政法委及公安局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报告》,经项目验收小组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采购设备与项目招投标文件相符,全部安装完成。县、乡镇、村级综治平台软件功能经测试符合项目招投标文件要求。 二、孟青松、段俊娥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孟青松系曹县雪亮工程的整体承揽协调方,其向原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载明:孟青松作为菏泽众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法人,确认并接受针对爱信诺公司同原告签署的《曹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一)集成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578.26万元)真实有效。孟青松使用全部家庭财产、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就合同对应的所有款项如期支付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及担保,并承诺;1、担保上述合同对应的所有款项均可按照约定如期支付;2、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于 2018年 9月前,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整体金额的 30%,即 7,734,780.00元,项目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第二年支付整体金额的 60%,即 15,469,560.00元,第三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10%,即 2,578,260.00元。3、若未按条款“2”分批支付金额,利息利率需上调 30%,孟青松和配偶段俊娥在承诺上上签字捺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合同款16,497,360.37元,经原告再三催过,被告一直未支付后续款项,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上述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被告爱信诺公司支付欠款合同款人民币 6,556,088.17元,利息 2,153,932.78元(按 LPR,从 2018年 12月 31日暂计算至 2024年 10月 31日,实际以被告支付之日为准); 二、请求被告孟青松、段俊娥就上述欠付合同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另行按 LPR标准(2,153,932.78元)上浮 30%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暂计 2,800,112.61元,实际以被告支付之日为准;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案,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鄂 0192民初 2901号 武汉菲奥达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4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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