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华辉环保(871487):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公告[2025-022]
证券代码:871487 证券简称:华辉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 收到日期:2025年 4月 3日 生效日期:2025年 4月 3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宁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粟、吴江明、胡春海、陈瑞、祝灿庭、张宝林: 经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宁科”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 1月 25日,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称南粤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持有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49%的股权做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在 2019年 10月 17日至 2022年 10月 16日期间不超过 48,69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 2022年 1月 26日完成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就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 2022年年报中也未披露,迟至 2024年 12月 7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未勤勉尽责,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粟、吴江明、胡春海、陈瑞、祝灿庭、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宁科生物、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宁科生物、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宁科生物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宁科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宁科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宁科生物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宁科生物、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 (二)宁科生物: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9)。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4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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