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华清安泰(832326):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完成暨收购完成公告

时间:2025年03月28日 03:32:19 中财网
原标题:华清安泰:关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完成暨收购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概况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采用“老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向增发”一揽子交易方案合计取得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清安泰”)34.58%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23%表决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2025年1月15日,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5〕87号),并于2025年2月24日完成股份登记,新增股份于2025年2月27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通过股票定向发行,京能热力持有华清安泰20,000,000股股份,均已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进行限售。

2024年10月30日,华清安泰四位创始人股东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与京能热力签订《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向京能热力转让 7,000,000股华清安泰股份,转让单价为 2.91元/股,转让总金额20,370,000.00元。

2024年10月30日,陈燕民、韩彩云与京能热力签订《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陈燕民、韩彩云将其持有华清安泰合计21,589,416股普通股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京能热力行使,委托期限为36个月。表决权生效期间,京能热力直接持有华清安泰34.58%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23%表决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变动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增持)》(公告编号:2024-031)、《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公告编号:2024-032)、《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股东持股情况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收购报告书(二次修订稿)》等。

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完成情况
2025年3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华清安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函》(股转函〔2025〕378号)。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309000000401),载明华清安泰四位创始人股东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向京能热力协议转让的合计7,000,000股股份已于2025年3月27日完成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表决权委托生效,本次收购完成。

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本次特定事项转让前 本次特定事项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京能热力 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25.62%27,000,00034.58%
2陈燕民21,427,05027.44%17,758,09722.74%
3刘伟10,632,41913.62%8,811,83011.29%
4韩彩云4,622,8975.92%3,831,3194.91%
5王吉标4,198,3315.38%3,479,4514.46%
三、限售情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公司将督促京能热力及时办理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股票限售。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华清安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函》(股转函〔2025〕378号);
(二)《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309000000401)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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