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新烽光电(872166):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年 3月 20日 生效日期:2025年 3月 19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3年,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占用新烽光电资金,截至2023年末已无占用余额;2、公司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直至 2024年 4月公司才进行了补充披露;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至2022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4、公司2024年8月发布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第190号、第 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号、第 18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武治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第 190号、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号、第 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刘金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第 190号、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号、第 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 2、3、4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已及时完成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充分吸取教训,将加强《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3月 2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