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春晖仪表(871108):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3月20日 19:55:27 中财网
原标题:春晖仪表: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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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简称 全称
1春晖智控、上市公司、收购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943
2春晖仪表、公司、被收购人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代码:871108
3标的资产春晖仪表相关股东合计持有的春晖仪表 61.29%股份
4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春晖智控向春晖仪表相关股东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春晖仪表 61.29%股 份
5交易对方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金根 芬、顾柏良、秦明、龚永忠、叶建军、金兴 芬、邹飘英、席庆、冯涛、陈杰萍、娄洪良、 邹平、徐康吉、屠家铭、梁小娟、龚明、徐 涛及郑华珍 23名股东
6《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春晖智控与交易对方于 2025年 3月 18日签 署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 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
7春晖集团浙江春晖集团有限公司
8金科大酒店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
9春晖磁电浙江春晖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10马岱湖公司绍兴市上虞区马岙湖特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11春晖固废处理公司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12东山大观酒店绍兴市东山大观酒店有限公司
13春晖环保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4东山湖公司绍兴市上虞东山湖运动休闲有限公司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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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8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9《收购报告书》《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2《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3《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4《准则 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 约收购报告书》
25《指引 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
26本所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27本法律意见《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春晖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28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 见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29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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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5号》《指引 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收购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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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Zhejiang Chunhui Intelligent Control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671736A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证券代码300943.SZ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1993年 5月 8日
法定代表人杨广宇
注册资本20,382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 288号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 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7号)以及深交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84号),发行人股票于 2021年 2月 1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春晖智控”,证券代码为“3009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春晖智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春晖智控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及依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营 业务持股 比例
春晖纽安 捷控制技 ( ) 术上海 有限公司2022-10-191000 万元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销 售代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汽车零 部件及 配件制 造100%
绍兴春晖 精密机电 有限公司2002-05-155588万元汽车配件、内燃机及配件、铸件、 五金制品的开发、制造、加工、 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法律、 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 得许可方可经营)内燃机 配件的 研发、生 产与销 售100%
绍兴腾龙 保温材料 有限公司2002-09-051700 万元保温材料的开发、销售。保温材 料研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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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晖 塑模科技 有限公司2021-09-061000万元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制品 制造;模具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塑料阀 产品及 相关配 件制造70%
上海世昕 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2001-04-281000万元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智能仪器 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造;安防设备制造;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 造;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制 造;软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 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 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云计算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 售;安防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环境应急检测仪器仪表销 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 计;物联网技术研发;在线能源 计量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应 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 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专 业设计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 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信息系 统集成 服务和 后期技 术服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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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 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川崎春晖 精密机械 (浙江 )有 限公司2009-08-05110250万 日元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 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液压动 力部件 制造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广宇实际控制春晖集团,春晖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控制企业名称主要业务
1春晖集团股权投资
2浙江春晖浅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黑色金属铸造;金属 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 制品销售等
3春晖环保从事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蒸气供应
4浙江春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从事陶瓷复合材料及制品、陶瓷及复合材料设 备、相关机电产品制造、销售
5绍兴市上虞区春晖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 理
6江苏丰惠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 服务
7金科大酒店从事住宿、餐饮服务
8浙江盛开光电有限公司从事发光二极管、照明电器(除灯管)及配件 的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
9浙江上东山文旅有限公司观光旅游
10上海春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自有工业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11江西华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材加工、销售
12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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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控制企业名称主要业务
13东山湖公司从事观光旅游
14东山大观酒店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等
15马岙湖公司从事农作物、果树种植;水产养殖
16春晖磁电从事磁性金属制品、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 陶瓷复合材料及制品、陶瓷及复合材料设备、 相关机电产品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17海南昆泰沉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种植、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休 闲农业观光、工艺品销售
18川崎春晖精密机械(浙江)有限公司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
19绍兴市上虞兴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械配件制造
20绍兴东韵文旅有限公司文旅观光
21绍兴东山书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传媒
22绍兴东山大观越窑青瓷博物馆有限 公司文旅观光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两年内,收购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在收购人处职务
杨广宇中国董事长
梁柏松中国副董事长
於君标中国董事、总经理
陈峰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倪小飞中国董事、财务总监
杨铭添中国董事
周鸿勇中国独立董事
张国荣中国独立董事
刘俐君中国独立董事
景江兴中国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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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中中国监事
何中中中国监事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两年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 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 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有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收购人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 3月 18日,收购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交易对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有权决定进行本次交易,对于本次收购无需其他批准或授权。

(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收购人再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收购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议案;
4、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同意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5、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公众公司完成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程序;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批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上述程序外,本次收购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
(一)收购人持有春晖仪表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春晖仪表 16,023,266股股份,占春晖仪表股份总数的 38.69%。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春晖仪表 99.98%股份,春晖仪表变更为收购人的控股子公司,且春晖仪表将终止挂牌。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收购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春晖仪表部分股东合计持有的 61.29%股份。

(三)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
2025年 3月 18日,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该协议就标的资产的价格、支付方式、股份发行及认购、业绩补偿、期间损益、陈述及保证、违约责任进行了初步约定,并约定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收购人将与交易对方进一步签署正式协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最终确认,并另行提请审议该协议经收购人股东大会的审批同意以及提交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与春晖仪表相关股东签订前述协议时,约定了业绩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该等条款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挂牌公司不得成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等各项监管要求,也没有约定有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动的补偿条款,符合《指引 2号》的要求。

四、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以收购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合法。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春晖仪表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买卖春晖仪表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1、增强业务协同,提升收购人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收购人与被收购人属于行业上下游,收购人目前燃气领域的控制系统集成产品需要向上游采购压力传感器,供热领域的控制系统集成产品需要向上游采购温度传感器,安装于集成产品中,再向下游客户销售。

目前被收购人的压力传感器产品已经通过收购人的各项检测,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正在就采购合同细节进行磋商,预计本年度将产生交易;被收购人的温度传感器产品合作事宜双方正在探讨中。未来随着收购人在燃气和供热产品均在向“智慧燃气”和“智慧供热”转型,各项业务的智能化、集成化过程中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需要大量应用传感器进行配套,未来双方将持续深入合作,产生较好的协同效应。

同时,收购人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被收购人持续提升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被收购人也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行业的品牌地位帮助收购人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收购人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2、被收购人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性企业,本次收购有助于收购人实现转型升级
被收购人所处行业归属于“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中的“其他智能设备制造”,属于先进制造业,被收购人持续通过创新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部分产品属于国内唯一、填补国内空白,并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在创新、创造、创意方面获得多项荣誉,在我国军工领域、燃料电池领域及半导体领域作出贡献,本次投资的布局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促使收购人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达到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收购人整体竞争力,实现收购人转型升级。

3、提高收购人盈利质量,增强股东回报
被收购人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人将纳入收购人合并范围,有利于丰富收购人业务类型和客户资源,提高收购人盈利质量。收购人将结合被收购人多年技术沉淀,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收购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二)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1、未来 12个月对被收购人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 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改变被收购人主营业务或对被收购人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收购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对被收购人管理层变更计划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通过被收购人股东大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实际的需要,重新改组被收购人董事会和监事会。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被收购人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被收购人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收购人在完成收购前的过渡期内,将严格遵守规定。

本次收购完成且被收购人重新改组董事会后,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被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将依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通过内部任命或者社会择优聘任的方式进行。

被收购人在进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或任命时,将依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被收购人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被收购人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被收购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4、对被收购人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春晖仪表章程进行修订外,收购人暂无对被收购人《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被收购人《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被收购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5、对被收购人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排除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被收购人的发展需要,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出售、购买、置换、托管、租赁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相应处置。对于资产处置,公司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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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与收购人的关系
春晖集团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控制的公司
金科大酒店受春晖集团控制
春晖磁电受春晖集团控制
马岙湖公司受春晖集团控制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与收购人的关系
东山大观酒店受春晖集团控制
东山湖公司受春晖集团控制
春晖固废处理公司春晖集团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2.春晖仪表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
金科大酒店餐饮住宿费477,454.86
东山大观酒店支付餐饮住宿费224,454.06
马岙湖公司购买茶叶19,632.00
春晖固废处理公司危废处置费6,226.42
合计 727,767.34
3.春晖仪表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内容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
东山湖公司销售商品26,826.55
春晖磁电销售商品94,725.65
合计 121,552.20
(二)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春晖仪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除《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不存在对春晖仪表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九、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
1、关于符合收购主体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情况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3、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收购后,春晖仪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为保持公众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杨广宇承诺:
(一)保证春晖仪表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的资产与春晖仪表的资产严格区分并独立管理,确保春晖仪表资产独立并独立经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春晖仪表章程关于春晖仪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发生违规占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春晖仪表资金等情形。

(二)保证春晖仪表人员独立
除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已经委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峰担任春晖仪表副总经理外,春晖仪表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领薪;保证春晖仪表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春晖仪表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收购完成后,为保证春晖仪表人员独立性,届时收购人将对陈峰的职务进行调整,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

(三)保证春晖仪表财务独立
保证春晖仪表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春晖仪表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不干预春晖仪表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春晖仪表机构独立
保证春晖仪表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春晖仪表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春晖仪表业务独立
保证春晖仪表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收购人出具承诺:
(一)本公司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以外的企业与春晖仪表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地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业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春晖仪表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春晖仪表及春晖仪表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春晖仪表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向春晖仪表借款或由春晖仪表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春晖仪表的资金;
(五)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春晖仪表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春晖仪表以外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春晖仪表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六)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春晖仪表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春晖仪表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如下: 为避免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春晖仪表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春晖仪表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春晖仪表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春晖仪表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6、关于不注入特定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次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2、本次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如因本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7、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8、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春晖仪表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春晖仪表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3、如果因未履行《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诺事项给春晖仪表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春晖仪表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已经按照《准则 5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承诺《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拟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现阶段已按照《收购办法》《准则 5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主要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收购符合《监督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准则 5号》《指引 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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