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众天力(873240):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时间:2025年03月14日 19:45:48 中财网
原标题:众天力: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挂牌公司名称: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众天力
股票代码:873240
收购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33号浪潮大数据产业园S01科研楼101-1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33号浪潮大数据产业园S01科研楼101-1
二〇二五年三月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公众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5一、收购人基本情况......................................................5(一)基本情况......................................................5(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6(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二、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7(一)收购人在最近两年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7(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两年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8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8(一)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8(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9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12(一)收购人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12(二)收购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12五、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的关联关系.........................................13六、收购人失信联合惩戒情况.............................................13七、收购人财务信息.....................................................14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5一、本次收购的方式、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5(一)收购方式.....................................................15(二)资金总额.....................................................15(三)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6二、本次收购前后相关权益变动情况.......................................16(一)收购前后众天力权益变动情况...................................16(二)控制权变动情况...............................................17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18(一)本次交易收购人需要履行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18(二)本次交易对手方需要履行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18(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18四、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19五、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22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情况.................................................22七、收购人股票限售安排.................................................22八、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23第四节 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24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24二、后续计划...........................................................24(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24(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25(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25(四)对公众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25(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25(六)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26第五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27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7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27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28四、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9第六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32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32(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32(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32(三)关于保证众天力独立性的承诺...................................33(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35(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35(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承诺...........................................................36(七)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37(八)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37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38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39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40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40(一)收购人财务顾问...............................................40(二)收购人法律顾问...............................................40(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40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41第九节 备查文件............................................................42一、备查文件目录.......................................................42二、查阅地点...........................................................42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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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公司、公众公司、挂牌 公司、被收购公司、众天力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童巍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大股东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收购 报告书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收购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 转让的形式受让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计4,934,900股股份,其中包括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众天力4,850,000股股份,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众天力84,900股股份。 收购前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众 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股权,收购完成后持 有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4%股权,成为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收购人、收购方、蒙育绿能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财务顾问、国融证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律师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律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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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33号浪潮 大数据产业园S01科研楼101-1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33号浪潮 大数据产业园S01科研楼101-1
法定代表人郝世英
成立日期2024-11-8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E4DDWP0E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温室气体 排放控制技术研发;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 控制系统集成;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造;生态资源监 测;节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商务代理 代办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 代理服务;标准化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环保 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 森林固碳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充电 桩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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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未来主要计划开展新 能源业务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如下:(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郝世英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郝世英持51.00%股份,鄂尔多斯市正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持49.00%股份。

综上,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郝世英,实际控制人为郝世英。

郝世英,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12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内蒙古景建美园林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担任内蒙古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9年11月至今,担任内蒙古链谷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云传记(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内蒙古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12月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至2022年12月,担任内蒙古永基低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11月至今,担任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3月至今,担任内蒙古环能碳排放权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3月至今,担任内蒙古蒙育臻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4年5月至今,担任内蒙古永基低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年11月至今,担任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二、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一)收购人在最近两年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其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此外,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收购人最近2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属于司法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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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职务
1郝世英法定代表人、董事
2孙志慧财务负责人
根据收购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其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此外,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最近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和承诺。”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一)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
收购人为新设立的投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成立未满一年,尚未开展经营业务,也并未设立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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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注册 资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关联关系
1内蒙古链 谷控碳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2000 万元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摄 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 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生态保护区管理 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 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规划设 计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土地使 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土壤及场地修 复装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园区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 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 店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太阳能热发电产 品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 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 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控碳网的技 术开发与运 营收购方实 际控制人 郝世英控 制的公司, 直接持股 51%;持有 收 购 方 5.00%股份 的股东
2内蒙古链 谷天下旅 行社有限 公司1000 万元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演出经纪;游艺娱 乐活动;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餐 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 理;餐饮管理;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 理;洗染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咨询策划服务;游乐园服务;园区管理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 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物 业管理;住房租赁;养老服务;游览景区 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娱乐性 展览;剧本娱乐活动;游艺及娱乐用品销 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文化娱乐经 纪人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文艺创 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劳务服务(不文化旅游酒 店产业收购人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郝世英控 制的企业, 内蒙古链 谷控碳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 股100%的 全资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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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劳务派遣);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旅行 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3云传记(海 南)科技有 限公司100万 元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保 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互联网直播服务 (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 听节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 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 件和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市场营销策划;数字文化创意技术 装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游 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休闲观光 活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 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工艺美术品及 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 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体育健康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 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APP应用公 司收购人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郝世英控 制的企业, 内蒙古链 谷控碳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 股100%的 全资子公 司
4内蒙古蒙 育臻选供 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100万 元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畜牧渔业 饲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 ;新鲜水果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 果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包装服务 ;水果种植;蔬菜种植;坚果种植;谷 物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水产品零售 ;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豆及薯类销 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销 售代理;饲料原料销售;食品互联网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食用农产 品初加工;林业产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农牧畜产品 生产销售收购人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郝世英控 制的企业, 内蒙古链 谷控碳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 股100%的 全资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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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棉、麻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汽车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子元器件批 发;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特种设备销售;海上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软件开发;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金银制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种畜禽生产;转基因种畜禽生产;调味 品生产;水产养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的进出口;保税仓库经营;药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内蒙古环 能碳排放 权服务有 限公司33 万 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在线能源 监测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 制造;生态资源监测;环境保护监测;节 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商务代 理代办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标准化服务;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认证咨询 ;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森林固碳服 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城市绿 化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地质 灾害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充电桩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 服务除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 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碳排放监测 业务收购人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郝世英控 制的企业, 郝世英持 股20%,内 蒙古链谷 控碳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80%
6内蒙古永 基低碳建 设有限公5388 万元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 饰业;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幕墙工程;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建筑物拆除;公路建筑工程收购人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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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架线及 管道工程;软件开发及销售;通信工程; 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 房屋建筑业;桥梁工程;环保工程;通信 工程;消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以上项 目凭资质证经营)电力工程(凭许可证经 营);苗木、种子、花卉、盆景、草坪、 灌溉设备的销售;矿山修复;网围栏的制 作、销售、安装、维修;建筑材料、机械 设备销售及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家政服 务;物业服务;温室大棚建造及安装;楼 宇智能化系统设计;园林绿化工程;体育 场馆安装;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 遣);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 郝世英控 制的企业, 郝世英持 股100%
此外,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世英声明:“本公司/本人除已列示的公司外,没有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收购人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账户,具备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资格。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收购众天力的资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的管理规定。

(二)收购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通过本次收购损害众天力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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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并保证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下述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众天力的0.00%股份,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郝世英、财务负责人孙志慧持有众天力的0.00%股份,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六、收购人失信联合惩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黑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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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购人财务信息
收购人为新设立的投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且成立未满一年,暂无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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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收购方式
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受让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4,934,900股股份,其中受让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众天力4,850,000股股份,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众天力84,900股股份。

(二)资金总额
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受让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4,934,900股股份,其中包括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众天力4,850,000股股份,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众天力84,900股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7.34%,转让金额为人民币2,796,565.91元。

本次收购方自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处受让股份的价格为0.5667元/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2025年2月14日,众天力当日未有成交价,前收盘价为0.77元/股。因此,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要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众公司每股净资产为0.40元;截至2024年6
月30日,公众公司每股净资产为0.15元(未经审计)。本次收购交易价格未低于公众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本次收购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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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质押或冻结股 数(股)
1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4,850,00085.84070
2郑萍714,90012.65310
3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4,9001.50270
4王方洋1000.00180
5龚浩1000.00180
合计5,650,000100%0 
本次收购后,预测众天力的股东持股情况:

序 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质押或冻结股 数(股)
1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34,90087.34340
2郑萍714,90012.65310
3王方洋1000.00180
4龚浩1000.00180
合计5,65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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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众天力控股股东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申请对其持有众天力的4,850,000股股票进行自愿限售,锁定期限为自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0日)的次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自愿限售行为不属于公开承诺,解限售不违反公开承诺。

除此之外众天力股票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众天力声明,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按照其约定对该部分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控制权变动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支配公司多数股份表决权时,即可通过控制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进而实际控制挂牌主体。

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童巍。

收购前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股份,收购前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郝世英直接持有挂牌公司0.00%股份。

收购完成后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4%股权,成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郝世英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郝世英持51.00%股份,鄂尔多斯市正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持49.0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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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郝世英,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郝世英。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收购人需要履行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蒙育绿能已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本次收购众天力股份事宜。

(二)本次交易对手方需要履行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众天力股份转让给蒙育绿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众天力股份转让给蒙育绿能。

(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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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2月14日共同签署。

收购人与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微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第一条 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34,900股股份(其中限售股4,850,000股,非限售股84,900股)转让给受让方,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87.34%。

第二条 转让价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受让目标公司标的股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2,796,565.91元,上述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0.5667元/股。

本次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票及相关费用支付分两部分,具体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0.00元作为定金。

(2)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函之后股份过户登记开始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196,565.91元。

(3)甲方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0.00元余款。

2、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股转公司认可的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3、乙方负责完成出具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收购方《法律意见书》等监管部门要求文件,甲方负责完成出具被收购方《法律意见书》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相关费用由负责方支付。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税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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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甲乙双方采用协议转让交易方式交易过户,相关转让价款按照协议约定且股转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2.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和手续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承担。

第四条股份交割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所持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达到办理解除限售条件且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并经乙方同意,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即按照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披露收购报告书等公告。经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并下发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函后,双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标的股份。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到股权转让款项后协助目标公司申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
1.双方同意,甲方承担目标公司截止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交易之日的当月(含当月)之前的所属期间的年度审计费用、持续督导费用,乙方承担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交易之日的当月(不含当月)之后的所属期间的年度审计费用、持续督导费用。

2.乙方保证收购资金合法合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与目标公司转让相关的全部事项,直至目标公司转让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为止。否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目标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财务账册等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文件/资料/档案/各种要素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已实际管控目标公司。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股票交割日完成之后,因目标公司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伪造、弄虚作假等,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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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应确保转让的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设置质押、担保、冻结等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6.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不得滥用目标公司证照、印章、股东权利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职务便利损害目标公司及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目标公司进行贷款、抵押和担保等增加目标公司负债。

7、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密条款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外,在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和/或本次交易的存在或内容发出任何公告、通告或披露。任何一方对因商谈、实施本协议知悉的其他各方及关联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如法律法规调整等限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均不视为双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

2.在披露本次交易的收购报告书并在标的公司全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及、且已完成转让款的付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目标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财务账册等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文件/资料/档案/各种要素及股份的交割工作,以及聘请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由乙方推荐时,超出甲方原计划费用由乙方负担)、配合开展2024年年度审计工作、披露年度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等,并在交割完成后协调将现督导券商更换为乙方指定的持续督导券商;若甲方不予配合,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回已收到的相关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如因乙方主动放弃购买导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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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全国股转公司、券商内核部门等审核程序未通过等非因乙方主观放弃购买的客观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甲方均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5.如双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保证与承诺”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本协议约定的总交易金额的1.5倍违约金。

乙方违约,若股权已经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则乙方应将股权变更回到甲方。

乙方应协助甲方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股转中心要求的文件等,并支付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用、公证费、见证费等。上述费用和损失补偿金可以同时索赔。”

五、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众天力股份的情形。

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众天力不存在交易情况。

七、收购人股票限售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成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本人不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但本人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特此声明和承诺。”

八、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的声明》,过渡期内收购人将不对众天力资产、业务、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对公众公司稳定经营进行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及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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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通过本次收购,收购人将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并将持续推动公众公司健康发展,积极为公众公司探索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向公众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及资源支持,发展更宽广的销售渠道,不断优化人才队伍,提高公众公司的产品质量及销售能力,改善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若未来实施相应的调整计划,公司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蒙育绿能将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蒙育绿能的控股股东郝世英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保持众天力独立运营的原则下,依法对众天力在主营业务、管理层、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资产处置、员工聘用计划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

(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拟在公众公司业务基础上,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公众公司发展战略,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收购人对公众公司尚未有明确的业务调整或资产注入计划。待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择机为公众公司引入新业务或资产注入,新业务不限于收购人的主要业务,逐步改善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或资产注入,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公司不涉及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公司未来拟主要计划开展的新能源业务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是指节能及控碳技术解决方案相关业务,拟开展的经营模式是为生产企业提供大数据平台,帮助生产企业精准了解分析生产环节中的碳排放情况,协助生产企业优化生产流程、改进生产技术,最终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为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在过渡期间内,暂无对众天力资产、业务、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适时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度调整。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众天力的组织架构。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若需修改《公司章程》,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排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经营过程中根据众天力的发展需要,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出售、购买、置换或其他方式,对众天力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相应处置,并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纳入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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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员工聘用计划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若根据未来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聘用或解聘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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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童巍。

收购前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股份,收购前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郝世英直接持有挂牌公司0.00%股份。

收购完成后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4%股权,成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郝世英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0%股权。内蒙古链谷控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郝世英持51.00%股份,鄂尔多斯市正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持49.00%股份。

综上,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郝世英,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郝世英。

挂牌公司众天力原控股股东苏州仁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公司债务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众天力之间的主营业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与众天力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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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参与同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公众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众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众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公众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和承诺。”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众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详见报告第三节第六条。

2、为规范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和承诺。”

四、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取得公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众天力的独立性,维护众天力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做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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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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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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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中对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做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次收购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众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和承诺。”

(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
内蒙古蒙育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做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最近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特此声明和承诺。”

(三)关于保证众天力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公众公司的要求,对挂牌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众天力的独立性,维护众天力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取得公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具体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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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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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特此声明和承诺。”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规范与公众公司产生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众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和承诺。”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参与同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公众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众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众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公众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众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和承诺。”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收购人最近2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属于司法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最近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和承诺。”(七)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如下:“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不存在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2、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不会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不利用公众公司为涉房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对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特此声明和承诺。”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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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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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治国、阿荣、陈素爱、冯硕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伙忠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F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经办律师:范文、孙丽华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柯欣
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电话:13400649880
传真:0592-3222331
经办律师:林建炜、洪晶晶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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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营业执照;
(二)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
(三)收购人的声明及承诺;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苏州众天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创业园6号楼6206室电话:0512-65585260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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