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唐邦科技(832765):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补发)(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5年03月13日 21:30:40 中财网
原标题:唐邦科技: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补发)(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唐邦科技
股票代码:832765
收购人: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长江街59号皇姑商务大厦2011B
二〇二五年三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唐邦科技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沈阳德寿 指 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收购人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本次收购 指 公众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收购后沈阳德寿成
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 指 2024年10月14日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指 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指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出现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收购人声明...................................................................................................................2
释 义...........................................................................................................................3
目 录...........................................................................................................................4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7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8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8
五、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9
六、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11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12
一、本次收购方式..............................................................................................12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12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13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13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4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4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15
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6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16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6
第四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7
一、本次收购目的..............................................................................................17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17
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19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19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19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19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21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21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3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3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24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26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27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27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27第九节 备查文件.....................................................................................................33
一、备查文件目录..............................................................................................33
二、查阅地点......................................................................................................33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沈阳德寿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甲2(3-20-3)
法定代表人樊晔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BXQ96P6U
成立日期2022年9月8日
经营期限2022年9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通讯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 特种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家用电器销售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长江街59号皇姑商务大厦2011B
通讯方式138****8766
邮政编码110031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樊晔女士持有沈阳德寿99.975%的股权,为沈阳德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樊晔,女,1985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8504******,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5年9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曼哈顿国际庄园私人会所,业务主管;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沈阳纳永康商贸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就职于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情况
(一)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外,收购人沈阳德寿暂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沈阳德寿及下属企业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晔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 本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股权结 构
沈阳纳瑞 商贸有限 公司2019年6 月 日 141万元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 家用电器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 含诊疗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医疗器 械、保健 食品、家 用电器 销售樊晔直 接持有 股 99% 权
三、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
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地区)居留权
1樊晔执行董事、经理中国辽宁沈阳
2张丽娜监事中国辽宁沈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系公众公司在册股东,已开通股转系统基础层股票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交易公众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收购人成立于2022年9月8日,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立信中联审字[2024]D-1554号),报告的会计期间为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沈阳德寿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收购人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49,539.7856,585.03
短期投资203,306.53-
其他流动资产5,838.005,838.00
流动资产合计258,684.3162,423.03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11,730,000.004,950,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11,730,000.004,950,000.00
资产总计11,988,684.315,012,423.03
流动负债: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应交税费-9,798.08
其他应付款9,620,000.002,62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9,620,000.002,629,798.08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9,620,000.002,629,798.08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2,000,000.002,000,000.00
资本公积500.00500.00
未分配利润368,184.31382,124.95
股东权益合计2,368,684.312,382,624.95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11,988,684.315,012,423.03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一、营业收入 2,400,000.00
减:营业成本 2,000,000.00
销售费用14,000.008,162.00
管理费用905.001,527.70
财务费用-964.36-1,612.73
其中:利息费用(收入以“-”号填列)-1,594.36-1,612.73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3,940.64391,923.03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3,940.64391,923.03
减:所得税费用 9,798.0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3,940.64382,124.95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400,0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001,594.362,622,172.7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001,594.365,022,172.73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000,000.00
支付的各项税费10,703.08250.0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630.0015,837.7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5,333.082,016,087.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76,261.283,006,085.0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6,983,306.534,95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6,983,306.534,950,0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83,306.53-4,950,0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000,5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000,5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00,5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045.2556,585.0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6,585.0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9,539.7856,585.03
六、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7,676,4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1.1297%;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晔女士担任公众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一职。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2024年10月14日,收购人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众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收购后沈阳德寿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7,966,0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70%。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延杰持有公众公司7,681,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14%,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人沈阳德寿持有公众公司7,676,4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1297%。

本次收购后,沈阳德寿取代侯延杰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众公司7,966,0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70%。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普通股前五大股东权益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的质押/冻结股份数量
1侯延杰7,681,48621.14360
2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7,676,41221.12970
3张海华7,068,29419.45580
4肖宏宇4,537,28812.48910
5孙光琪1,160,0003.19300
合计28,123,48077.41120 
本次收购后,唐邦科技普通股前五大股东权益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有的质押/冻结股份数量
1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7,966,07221.92700
2侯延杰7,681,48621.14360
3张海华7,068,29419.45580
4肖宏宇4,537,28812.48910
5孙光琪1,160,0003.19300
合计28,413,14078.20850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收购事实发生日和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唐邦科技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  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 (2024年10月14日)  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出具之日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比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比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比 (%)
沈阳 德寿7,676,41221.1297沈阳 德寿7,966,07221.9270沈阳 德寿7,966,07221.9270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2023〕津0101执恢2226号之五)之裁定,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育梁道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01执恢2226号之三),拟划拨黄继承名下所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以每股0.60元的价格卖出。

2024年10月14日,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增持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变现的黄继承名下所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导致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构成本次收购。本次收购未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2024年10月14日,收购人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增持唐邦科技股份。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系补发,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尚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收购人已取得本次收购的股份,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收购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收购人自行承担。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
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
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众公司采购商品情况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元)  
  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10-12月
无锡瑞寿医疗器械有 ① 限公司采购商品6,150,349.745,713,023.242,504,515.48
无锡健寿电子科技有 ② 限公司采购商品-10,265.4935,929.18
合计6,150,349.745,723,288.732,540,444.66 
注:①:为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2日起持股比例24.50%的参股企业;②:为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3日起持股比例24.50%的参股企业,已于2024年5月31日注销。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情况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10-12月
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3,057.5584,000.0220,942.47
合计 63,057.5584,000.0220,942.47
注:上述借款利息系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向公众公司提供借款的利息。

除上述交易之外,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其他交易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2024年10月14日,沈阳德寿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每股交易价格为0.60元,含交易手续费总对价174,058.43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均为收购人股东对收购人的投资款,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权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第四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更多股权。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公众公司产品和市场渠道,不断提高公众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企业价值和股东回报率。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侯延杰先生。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沈阳德寿取代侯延杰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众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侯延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第一大股东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一)资产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人员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财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从事同公众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未来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1、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唐邦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保证不利用承诺人在唐邦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唐邦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唐邦科技提供担保。”

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本承诺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之“(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七)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唐邦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唐邦科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唐邦科技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唐邦科技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唐邦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唐邦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唐邦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晓、张瑞平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远肖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808
电话:022-27898896
经办律师:远肖、马孟姣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金融街中心A座38层
电话:022-58580758
经办律师:袁基祖、刘颖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营业执照文件;
2、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3、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4、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海泰发展六道6号M3座
电话:15620680360
联系人:李文敏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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