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唐邦科技(832765):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补发)(侯延杰)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唐邦科技 股票代码:832765 收购人:侯延杰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莲花街 通讯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海泰发展六道6号M3 二〇二五年三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需获取第三方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唐邦科技、公司、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方 收购人 指 侯延杰 2024年 9月 4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 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减持的公众公司股份 616,666股, 本次收购 指 使得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变 更为侯延杰。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 指 2024年 9月 4日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指 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被收购方法律顾问 指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出现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收购人声明·······················································································2 释 义······························································································3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6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8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9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9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11 一、本次收购方式········································································11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11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11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12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2 六、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13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3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13 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8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18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8 第四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9 一、本次收购目的·······································································19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19 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21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21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21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1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22 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5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5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26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28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29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29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29第九节 备查文件·············································································35 一、备查文件目录·······································································35 二、查阅地点··············································································35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侯延杰基本情况如下:
2006年1月至今,历任北京瑞齐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2010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瑞齐宁白寿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2013年5月至今,任福州市瑞齐宁白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2014年12月至今,任营口白寿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2013年7月至2022年12月,任丹东瑞齐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的监事;2013年7月至2024年5月,任锦州瑞齐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注销)的监事;2013年9月至今,任西安瑞齐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监事;2013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上海白寿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注销)的监事;2015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沈阳纳永康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的监事;2015年8月至今,任国之宝藏(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2016年2月至2023年11月,任深圳康健之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已注销)的监事;2018年3月至今,任丽江金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监事;2018年10月至今,任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任北京有邻瑞邦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兼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河南郑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任北京有邻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海南康健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至今,任云南释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监事。 二、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唐邦科技外,侯延杰控制的其他尚在存续的一级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系公众公司在册股东,已开通股转系统基础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交易公众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7,064,82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45%,同时担任唐邦科技董事、董事长职务。 收购完成后,唐邦科技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7,681,48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1.14%,其在唐邦科技任职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关联关系及公众公司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收购人与唐邦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2024年9月4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减持的唐邦科技股份616,666股,收购后侯延杰成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唐邦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侯延杰先生持有唐邦科技股份7,064,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5%。 2024年9月4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减持的唐邦科技股份616,666股,收购后侯延杰成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持有唐邦科技7,681,486股,占唐邦科技总股本的21.14%。 收购完成后,唐邦科技仍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侯延杰在公众公司任职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侯延杰持有唐邦科技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收购系2024年9月4日,侯延杰与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导致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所致。本次收购未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收购人侯延杰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本次收购行为,本次收购系其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无需履行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除需提交股转系统进行自律审查外,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系补发,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尚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股份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承诺:“本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六、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本次收购系2024年9月4日,侯延杰与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导致公众公司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未签订收购协议等合同,不适用协议收购过渡期安排。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 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收购人就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形承诺如下: 6 “本人于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个月内买卖唐邦科技股票系基于对唐邦科技公司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如若本人上述交易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本人愿意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众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二)公众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三)关联担保情况
(四)关联方资金拆借 1、唐邦科技与收购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单位:元
除上述交易和收购人侯延杰在唐邦科技任职并领取薪酬之外,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其他交易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2024年9月4日,侯延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唐邦科技原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减持的公众公司股份616,666股,每股交易价格0.60元,交易成交金额369,999.60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侯延杰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亦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第四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目的系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更多股权。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借助自身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积极协助公众公司开拓新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企业价值以实现长期发展。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的处置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作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众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海华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公众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未有不利影响。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护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如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唐邦科技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继续保持唐邦科技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1、业务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人与公众公司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公允定价且依法履行公众公司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资产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3、人员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机构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财务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除唐邦科技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收购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兼任职务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后,唐邦科技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而不存在公众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参与同唐邦科技有同业竞争的业务。唐邦科技主要从事康复医疗设备、多媒体康复系统的销售、配件替换、维修保养及国家级康复理疗师资格培训等有偿服务,主要产品为电位治疗仪,客户单位主要为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收购人控制的北京瑞齐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主要从事家用按摩椅、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唐邦科技与其细分领域不同、目标受众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唐邦科技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收购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与唐邦科技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同业竞争,即: 1、在成为唐邦科技第一大股东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唐邦科技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本人将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唐邦科技产生同业竞争。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来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唐邦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唐邦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唐邦科技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唐邦科技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唐邦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唐邦科技,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唐邦科技。”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唐邦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邦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唐邦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唐邦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唐邦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唐邦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唐邦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唐邦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唐邦科技提供担保。 4、本人将督促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依法确定损失后,本人将在唐邦科技通知的时限内依法赔偿唐邦科技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本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四、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之“(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四)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七)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侯延杰承诺: “1、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唐邦科技,不会利用唐邦科技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唐邦科技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2、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唐邦科技,不会利用唐邦科技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唐邦科技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本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唐邦科技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唐邦科技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侯延杰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晓、张瑞平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远肖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808 电话:022-27898896 经办律师:远肖、马孟姣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温志胜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金融街中心A座38层 电话:022-58580758 经办律师:袁基祖、刘颖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身份证明文件; 2、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3、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海泰发展六道6号M3座 电话:15620680360 联系人:李文敏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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