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唐邦科技(832765):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补发)(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三月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杭州·成都·武汉·济南·石家庄·太原·西安·南京·深圳·前海长沙·重庆·常州·大连·郑州·青岛·昆明·南昌·合肥·香港·伦敦·纽约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金融街中心A座38层 电话:(022)58580758 传真:(022)58580759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邦科技”或“公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文件等,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唐邦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有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唐邦科技出具的或在收购报告书中作出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不具备依法进行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唐邦科技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其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唐邦科技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就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目 录 释 义..........................................................................................................1 正 文..........................................................................................................3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3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7三、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9四、收购人及其相关关联方前24个月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9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权利限制情况.....................................................11六、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情况.............................................................11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2八、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3九、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5十、结论意见............................................................................................1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者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2022年10月10日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收购人沈阳德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2、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根据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收购人沈阳德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自然人樊晔直接持有收购人沈阳德寿99.975%的股权,并担任沈阳德寿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樊晔女士,其基本信息如下: 樊晔,女,1985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8504*****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5年9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曼哈顿国际庄园私人会所,任业务主管;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沈阳纳永康商贸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就职于沈阳纳瑞商贸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9月至今,就职于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3)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https://www.qcc.com/)查询核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沈阳德寿暂无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晔控股的其他企业及其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最近两年所受处罚、涉及诉讼、仲裁情况及诚信记录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执行董事、经理及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检索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以及公众公司公告等,查阅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取得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符合《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收购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根据唐邦科技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收购人系公众公司在册股东,已开通股转系统基础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交易公众公司股票。。 (四)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司的其他情形。 (五)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唐邦科技的证券持有人名册、2023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收购人为公司的在册股东。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股份7,676,4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1.1297%。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晔女士担任公众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收购人与唐邦科技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系唐邦科技的在册股东,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诚信监督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收购人具备收购唐邦科技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更多股权。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公众公司产品和市场渠道,不断提高公众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企业价值和股东回报率。 经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289,660股,收购后沈阳德寿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众公司7,966,0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70%。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根据收购人相关证券账户对账单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承诺等有关资料,2024年10月14日,沈阳德寿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唐邦科技无限售流通股289,660股,每股交易价格为0.60元,含交易手续费总对价174,058.43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均为收购人股东对收购人的投资款,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权的情形。本次收购的标的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也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四)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普通股前五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人的相关证券账户对账单等有关资料及收购人和其董监高出具的说明承诺,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收购人沈阳德寿及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樊晔、监事张丽娜不存在买卖唐邦科技股份的情形。 四、收购人及其相关关联方前24个月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和唐邦科技出具的说明承诺等相关资料,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收购人沈阳德寿及其相关关联方与唐邦科技发生交易的情形如下:(一)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 1、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无 2、2、公众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情况
除上述交易之外,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唐邦科技发生交易的情况。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协议或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满足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公众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收购人已取得本次收购的股份,收购人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收购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收购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本次收购无其他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六、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一)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收购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2024年10月14日,经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增持唐邦科技股份289,660股。与会股东樊晔、张丽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沈阳德寿已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德寿购买唐邦科技股票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其他批准与授权 根据相关资料及说明承诺,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系补发,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送股转公司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之“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尚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控制权及独立性的影响 1、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系因股东沈阳德寿增持唐邦科技289,660股股份,持股比例由21.1297%变更为21.9270%,原第一大股东侯延杰持股数未变,持股比例为21.1436%,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侯延杰变更为沈阳德寿;本次收购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众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侯延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唐邦科技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3、对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沈阳德寿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将继续协助公司开展主营业务,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本次收购未对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4、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收购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第一大股东身份影响公司独立性,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二)本次收购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公司和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承诺,收购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未来与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1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 (三)本次收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收购人及公司的相关说明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收购人及其相关关联方前24个月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1、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唐邦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保证不利用承诺人在唐邦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唐邦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唐邦科技提供担保。”。 九、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 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就本次收购行为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1、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中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如下承诺:“本承诺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本承诺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情形的承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四)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 3、收购人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4、保持公司独立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一)资产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人员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财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众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5、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收购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和“(三)本次收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6、关于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的承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权利限制情况”。 7、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樊晔(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就其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唐邦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唐邦科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唐邦科技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唐邦科技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唐邦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唐邦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的内容及形式合法、合规,对承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公司股票的规定,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司的主体资格;收购人本次收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收购人已承诺《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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