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PR达投02 (139349): 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四川聚兴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23:04:16 中财网
原标题:PR达投02 : 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四川聚兴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债券代码:1680442.IB/139278.SH 债券简称:16达州投资债01/PR16达州 债券代码:1780039.IB/139349.SH 债券简称:16达州投资债02/PR达投02 债券代码:177244.SH 债券简称:20达州03
债券代码:250314.SH 债券简称:23达州01
债券代码:251025.SH 债券简称:23达州02
债券代码:251026.SH 债券简称:23达州03
债券代码:253795.SH 债券简称:24达州01
债券代码:255020.SH 债券简称:24达州03
债券代码:254940.SH 债券简称:24达州D1

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四川聚兴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子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基本情况
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四川聚兴
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实业”)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
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聚兴建投实业有限公司及胡建平、
张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

聚兴实业收到的警示函的基本内容如下:
“四川聚兴建投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平、张国荣: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23聚兴01”的发行人,于2023年
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有息债务、项
目支出等用途,存在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
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建平、总经理张国荣,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相关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4月转回专户,且后续按约定用途
使用完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及胡建平、张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影响分析
截至目前,聚兴实业针对上述监管警示问题,已完成整改工作。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情况良好,各项债务偿付有序。上
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三、应对措施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
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认定事项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募集资金已按照约定使用完毕。


四、信息披露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承诺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交易所债券市
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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