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赛康智能: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南字(2024)第02112-1号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收购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的《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已出具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要收购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释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网络核查、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引述的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6、本补充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7、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反馈问题1:关于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涉及同业竞争,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收购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数字与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数字指挥调度系统和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等。 收购人的数字指挥调度系统的特征为系统平台基于TDM技术体制,核心产品包括程控交换机、调度台和录音系统,是相对成熟的产品,主要服务于电力、铁路、石油化工等行业;收购人的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是基于IP分组交换及信息化技术,以公司自主软交换、IMS、5G核心网产品为基础,面向专网提供满足行业需求的解决方案。随着产业数字化建设的深化,收购人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正在朝智能指挥调度方向发展,广泛应用在国防、电力、铁路、石油石化、应急管理、智能制造等领域。收购人作为国防领域多媒体调度系统长期核心供应商,深耕联合作战指挥通信领域,在某兵种市场占有率领先。 根据收购人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收购人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合并口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挂牌公司所属行业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挂牌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质检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服务”。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是电力设备状态评价服务,电力设备智能监测及检测产品研发、设计和销售以及提供电力相关技术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力设备状态评价服务和电力设备智能监测及检测产品。其中,电力设备状态评价服务是采用多种检测技术手段对4 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状态评价;电力设备智能监测产品是通过监测设备对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反馈运行数据。两者均是为了发现电力设备运行缺陷,并以此作为电力设备检修的基础,使其能正常发挥生产效能,延长使用周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根据挂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三)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广哈通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收购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公司作为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取得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从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可能对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活动;3、本公司不以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5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但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自愿不承接该等业务机会的除外); 5、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止。” (四)《收购报告书》(修订版)的补充披露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修订版)中第四节的“三、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及规范措施”中补充披露了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认为,广哈通信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赛康智能在主营业务所属领域、行业及收入结构均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收购人及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2、取得并查阅收购人的承诺文件; 3、对赛康智能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4、查阅本次收购的《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二、反馈问题2:关于公司治理条款中董事任命是否符合过渡期规定及承诺,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治理条款中仅约定了股份转让后的赛康智能的董事任命情形6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股份转让协议》第8条之公司治理条款中关于股份转让后的董事会约定为:股份转让后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广哈通信提名董事3人,曾德华提名2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在广哈通信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设副董事长一名,在业绩承诺期内由曾德华担任,业绩承诺期满后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没有涉及收购人要在过渡期对赛康智能的董事会进行改选的条款。 综上,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挂牌公司董事会人员将于本次收购股份转让后进行调整,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收购人出具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过渡期的承诺》所载的承诺。 (二)收购人已就过渡期事宜作出了承诺 收购人作出《广哈通信关于过渡期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己完全知悉《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过渡期内,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不得通过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议改选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过渡期内届时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本公司不得通过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令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3、本公司不得通过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令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7 4、本公司不得通过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令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股份转让协议》并未涉及收购人在过渡期内改选赛康智能董事会之约定,仅对股份转让后的赛康智能董事任命进行约定,并且收购人已就过渡期内赛康智能董事会之相关事宜做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因此,《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条款中董事任命事宜符合过渡期规定及承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获取并查阅收购人出具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过渡期的承诺》; 3、查阅收购人与赛康智能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反馈问题3:关于业绩奖励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的规定,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业绩奖励设置的原因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增量收益奖励对象是对赛康智能超额业绩完成作出贡献的核心团队人员及骨干员工。增量收益奖励条款有利于提高赛康智能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赛康智能核心团队的建设,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将赛康智能利益和其员工个人利益绑定,促进本次交易后赛康智能持续稳定发展。 (二)业绩奖励不存在损害赛康智能利益的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增量收益奖励机制是在完成既定业绩承诺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在奖励赛康智能核心团队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同时,8 赛康智能也实现了业绩的持续增长并获得了超额利润,从而使收购人、赛康智能及其各方投资者享受到超额回报,有利于保障赛康智能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赛康智能利益的情形。 (三)业绩奖励属于赛康智能的内部激励制度 本次收购的增量收益奖励是交易双方在结合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赛康智能及收购人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赛康智能经营管理团队的激励效果等多项因素后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挂牌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的情形。业绩奖励属于赛康智能内部激励的市场行为,符合同类市场交易惯例,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四)业绩奖励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 1、赛康智能的审议程序 赛康智能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华等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条款的议案》,并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赛康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对《股份转让协议》中设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确认。 此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7.5.2.3奖励金额在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结束时统计,人员名单及具体分配方案提交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因此,后续完成业绩承诺后的增量收益奖励分配方案仍需由赛康智能管理团队制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经赛康智能董事会审议决定。 2、业绩奖励条款已经挂牌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本次收购方案中,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均作为出让股份主体转让股份,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转让比例为其持股数量的51%、其余股东转让比例亦为其持股数量的51%,业绩奖励事项已经全体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予以9 认可,超额利润由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享有、业绩奖励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符合《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之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第2.6.1条规定,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中对特殊投资条款内容的监管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第4.1条规定:“发行对象参与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时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但在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等情形中,发行人享有权益的除外;(2)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3)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4)发行人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发行人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5)发行对象有权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发行人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6)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剩余财产分配、查阅、知情等相关权利的规定;(7)触发条件与发行人市值挂钩;(8)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业绩奖励约定不涉及《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第4.1条第(2)至(8)款有关股票发行融资、权益分派、再融资、一票否决权、剩余财产分配等相关权利、发行人市值等相关规定;业绩奖励约定未违反《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以挂牌公司作为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符合该规定之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广哈通信与曾德华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增量收益奖励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公司法》《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业绩奖励条款已经10 挂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第4.1条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查《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德华等关于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及《定向发行规则指引1号》等相关业务规则; 3、查阅赛康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以下无正文) 1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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