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R金刚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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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1月20日 19:16: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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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R金刚1:2024年半年度报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Sino-Crystal Diamond Co.,Ltd
半年度报告2024
重要提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负责人李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宝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宝松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半年度报告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未出席审议的董事。
四、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 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 本半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之“六、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七、 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公司概况 ....................................................................................................................4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 .................................................................................................................. 14
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6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 ................................................. 59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 61
附件Ⅰ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 189
附件Ⅱ 融资情况 .................................................................................................................... 189
|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
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 | | 报告期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
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 文件备置地址 | 公司证券部 |
释义
| 释义项目 | | 释义 | | 本公司、公司、郑州华晶、华晶股份、
豫金刚石 | 指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郑州中院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公司章程》 | 指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 报告期 | 指 |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 超硬材料 | 指 | 金刚石和立方氮化硼等具有超高硬度的材料的统称 | | 超硬材料制品 | 指 | 用超硬材料制作的工具和器件的总称(包括锯片、钻
头、刀具、磨具、功能元件、器件和饰品等) | | 超硬磨具 | 指 | 用人造金刚石或立方氮化硼超硬磨料所制成的磨具 | | 人造金刚石 | 指 | 用高温高压法或其他人工方法,使非金刚石结构的碳
发生相变而成为金刚石 | | 人造金刚石单晶 | 指 | 人造金刚石的主要形态,是以高纯石墨为原料,以特
制金属合金为触媒,在高温及超高压条件下生长而成
的规则晶体,是制造金刚石制品的基础材料 | | 人造金刚石普通单晶 | 指 | 颗粒直径在55微米至1.5毫米之间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 | 大单晶金刚石 | 指 | 颗粒直径大于 1.5 毫米,采用特殊原料、特殊工艺长
时间缓慢生长而成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 | 培育钻石 | 指 | 又称"合成钻石",是指采用人工方法模拟天然钻石结
晶特点生成并制造的钻石(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对钻石的新定义,天然钻石与培育钻石均属于钻石) | | 克拉(Ct) | 指 | 计量单位,1克拉=0.20克 |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企业情况 | | | | | 公司中文全称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 | | 英文名称及缩写 | Zhengzhou Sino-Crystal Diamond Co.,Ltd | | | | | SINO DIAMON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淼 | 成立时间 | 2004年12月24日 | | 控股股东 | 无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 | 无实际控制人 | | 行业(挂牌公司管理
型行业分类) | -制造业(C)-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 | | |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
目 | 人造金刚石单晶(普通单晶)、大单晶金刚石及培育钻石饰品等 | | | | 挂牌情况 | | | | | 股票交易场所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 | 证券简称 | R金刚1 | 证券代码 | 400134 | | 挂牌时间 | 2022年8月26日 | 分层情况 | 两网及退市公司 | | 普通股股票交易方
式 | 集合竞价交易 | 普通股总股本(股) | 1,205,476,595 | | 主办券商(报告期
内) | 渤海证券 | 报告期内主办券商
是否发生变化 | 否 | | 主办券商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 | | | 联系方式 | | | | | 董事会秘书姓名 | 刘淼(代行) | 联系地址 |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
111号 | | 电话 | 0371-63377777 | 电子邮箱 | chinadiamond@sinocrystal.com.cn | | 传真 | 0371-63377777 | | | | 公司办公地址 |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
区科学大道 111号 | 邮政编码 | 450100 | | 公司网址 | www.sinocrystal.com.cn | | | |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 | | | 注册情况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69490897P | | |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 111号 | | | | 注册资本(元) | 1,205,476,595 | 注册情况报告期内
是否变更 | 否 |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一、 业务概要
(一) 商业模式
|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自设立至今,十余年来坚持专注于超硬材料产业链的核心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
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突破,长期致力于搭建学术与产业之间的桥梁,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创
新发展模式,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打造特有的品牌与技术,成为公
司维持行业地位、扩大市场份额的有力基石与强力助推。历经多年领域深耕,公司主要产
品包括人造金刚石单晶(普通单晶)、大单晶金刚石及培育钻石饰品,可广泛应用于机械
石材、电子电器、光学器件及宝石加工等传统应用领域,也可用于国防军工、航天航空、
装备制造、电子技术、医疗器械以及珠宝首饰、艺术品等新兴应用领域。具体如下:
二、经营情况概述 | | 1、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1)公司财务状况: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3.28亿元。
(2)公司经营成果:2024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 2.3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5.46万元。
2、加强技术研发、不断完善技术产品体系
公司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77
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89项,外观设计专利 1项,合计 167项。产学研合作方面,公司与
科研院所进行技术深度合作,根据相关政策背景下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未来市场需求,公
司不断在金刚石声光电热等应用领域积累储备技术,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3、巩固现有业务,重点拓展运营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金刚石的业务需求深度挖掘客户资源,继续稳定和拓展客户关系。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报告期内,
公司积极参加中国厦门国际石材展览会、大河国际珠宝展、首届郑州国际培育钻石展等行
业展会,多次进行市场调研,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货源和客户资源。
4、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司管理层始终坚持安全底线思维,严守安全管理红线,坚持安全队伍建设,培养全
员安全意识,以安全责任制为基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保证公司安全工作合法合规,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强
力保障。
5、深化内部管理,坚持精细化的管理理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作业流程、加强成本控制等措施,不断提升
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而实现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从而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还积极推动创新能力提升,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
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种内部管理精细化与创新能力提升的双重驱动,为公
司的业绩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 |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经过多年来在产品质量、品牌文化、研发能力、工艺技术、管理服务和市场营销
等诸多方面的长期积累,具有一定的优势及行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公司掌握关键基础设备大腔体压机的制备技术,金刚石合成工艺、金刚石应用研究及
金刚石检验检测等核心技术,具备从理论研究、实验开发、批量应用、规模生产及根据市
场需求快速调整产品结构的体系化研发能力,凭借拥有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院士工作
站、国家认可实验室、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等研发资
源,配以高效的研发团队和机动灵活的研发管理体制,与国内外优秀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协
作和交流沟通,深化产学研融合,集中优势资源致力于关键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为公司
产品创新及应用开发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公司深耕超硬材料领域十余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不断强化自
主研发,掌握了多项核心工艺及技术,人造金刚石产品质量及产销规模跻身行业前列,并
成为国内首家实现大单晶金刚石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目前公司具备集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
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并逐步由传统工业应用向新兴工业和时
尚消费应用领域渗透。公司技术水平在超硬材料行业中领先,整体产销规模位居行业前列。
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不断发展,公司拥有多项行业领先和原创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
司新获授权专利 3项,其中实用新型 1项,发明专利 2项。专利的获得利于完善公司知识
产权保护,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销往国内外。在国内,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在主要市场设有专门的销售
办事处负责产品的销售;在国外,公司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可直接与终端
客户联系,也可利用当地经销商客户资源进行销售。 |
(二) 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 盈利能力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 营业收入 | 236,803,890.47 | 229,861,525.90 | 3.02% | | 毛利率% | 17.87% | 31.33% | - |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3,754,564.81 | -233,331,112.22 | 98.39% |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 -4,043,941.14 | -81,233,218.06 | 95.0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依据归属于挂牌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
算) | |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依归属于挂牌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 | | - | | 基本每股收益 | -0.0031 | -0.1936 | 98.40% | | 偿债能力 | 本期期末 | 上年期末 | 增减比例% | | 资产总计 | 2,328,010,346.25 | 2,409,862,365.27 | -3.40% | | 负债总计 | 7,595,673,354.69 | 7,673,421,122.46 | -1.01% |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 -5,257,145,151.95 | -5,253,043,781.91 | -0.08% |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 | -4.3611 | -4.3576 | -0.08%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17.73% | 314.03% |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26.27% | 318.42% | - | | 流动比率 | 0.29 | 0.29 | - | | 利息保障倍数 | | -13.32 | - | | 营运情况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69,825,677.51 | -98,859,646.58 | 170.63%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12 | 0.92 | - | | 存货周转率 | 0.21 | 0.17 | - | | 成长情况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 总资产增长率% | -3.40% | -8.95% |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3.02% | -51.13%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98.39% | -4.62% | - |
三、 财务状况分析
(一) 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单位:元
| 项目 | 本期期末 | | 上年期末 | | 变动比例% | | | 金额 | 占总资产
的比重% | 金额 | 占总资产
的比重% | | | 货币资金 | 488,980,026.48 | 21.00% | 430,560,517.76 | 17.87% | 13.57% | | 应收票据 | 43,190,947.41 | 1.86% | 150,400,202.65 | 6.24% | -71.28% | | 应收账款 | 6,072,409.82 | 0.26% | 16,484,184.81 | 0.68% | -63.16% | | 预付款项 | 16,528,483.13 | 0.71% | 12,280,729.74 | 0.51% | 34.59% | | 其他应收款 | 105,069,800.61 | 4.51% | 104,372,153.13 | 4.33% | 0.67% | | 存货 | 230,438,135.62 | 9.90% | 219,075,504.46 | 9.09% | 5.19% |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24,154,845.61 | 1.04% | 24,159,329.00 | 1.00% | -0.02% | | 其他流动资产 | 2,230,273.42 | 0.10% | 805,304.26 | 0.03% | 176.95% | | 长期股权投资 | 71,661,478.54 | 3.08% | 71,661,478.54 | 2.97% | 0.00% | | 投资性房地产 | 52,849,212.72 | 2.27% | 54,554,973.18 | 2.26% | -3.13% | | 固定资产 | 1,111,494,639.20 | 47.74% | 1,141,971,529.40 | 47.39% | -2.67% | | 在建工程 | 46,092,041.54 | 1.98% | 49,447,581.58 | 2.05% | -6.79% | | 无形资产 | 108,417,718.90 | 4.66% | 109,969,824.48 | 4.56% | -1.41% | | 短期借款 | 849,506,159.02 | 36.49% | 849,506,159.02 | 35.25% | 0.00% | | 应付账款 | 128,665,420.05 | 5.53% | 135,167,804.61 | 5.61% | -4.81% | | 合同负债 | 18,530,235.89 | 0.80% | 15,607,634.47 | 0.65% | 18.73% | | 应付职工薪酬 | 15,558,270.11 | 0.67% | 19,789,758.48 | 0.82% | -21.38% | | 应交税费 | 3,689,835.14 | 0.16% | 5,492,620.16 | 0.23% | -32.82% | | 其他应付款 | 1,864,561,544.89 | 80.09% | 1,865,764,028.78 | 77.42% | -0.06% | | 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 319,154,689.16 | 13.71% | 319,150,707.22 | 13.24% | 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2,305,087.22 | 0.10% | 68,486,245.65 | 2.84% | -96.63% | | 预计负债 | 4,388,841,754.84 | 188.52% | 4,388,841,754.84 | 182.12% | 0.00% |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应收票据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承兑票据到期进账所致。
2、 应收账款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收回应收货款所致。
3、 预付款项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电力改造项目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4、 其他流动资产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加所致。
5、 应交税费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6、其他流动负债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期初已背书但是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票据本期末已终止确认所
致。
(二) 营业情况与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 项目 | 本期 | | 上年同期 | | 变动比
例% | | | 金额 | 占营业收 | 金额 | 占营业收 | | | | | 入的比重% | | 入的比
重% | | | 营业收入 | 236,803,890.47 | - | 229,861,525.90 | - | 3.02% | | 营业成本 | 194,477,973.69 | 82.13% | 157,839,357.81 | 68.67% | 23.21% | | 毛利率 | 17.87% | - | 31.33% | - | - | | 税金及附加 | 5,658,313.39 | 2.39% | 4,813,083.80 | 2.09% | 17.56% | | 销售费用 | 8,897,722.29 | 3.76% | 4,427,662.04 | 1.93% | 100.96% | | 管理费用 | 24,421,687.89 | 10.31% | 33,993,572.11 | 14.79% | -28.16% | | 研发费用 | 13,803,224.82 | 5.83% | 10,184,117.08 | 4.43% | 35.54% | | 财务费用 | -3,806,448.45 | -1.61% | 76,154,341.43 | 33.13% | -105.00% | | 信用减值损失 | 2,770,296.82 | 1.17% | -16,432,166.41 | -7.15% | -116.86% | | 其他收益 | 710,640.57 | 0.30% | 732,463.02 | 0.32% | 2.98% | | 营业外支出 | 442,101.08 | 0.19% | 152,927,092.22 | 66.53% | -99.71% | | 所得税费用 | 168,536.01 | 0.07% | 7,617,457.22 | 3.31% | -97.7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25,677.51 | - | -98,859,646.58 | - | -170.6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650,920.34 | - | -982,896.98 | - | 881.8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 | - | | - | |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销售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销售人员薪酬以及中介费增加所致。
2、研发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人员费用增加所致。
3、财务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4、信用减值损失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冲回应收票据坏账准备所致。
5、营业外支出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计提诉讼赔偿减少所致。
6、所得税费用重大变动原因系子公司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以及支付的
各项税费减少所致。
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重大变动原因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
金增加所致。
四、 投资状况分析
(一) 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
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 取得方式 | | | | | | 直接 | 间接 |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
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
新区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
开发 | 100.00% |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茂新材料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金刚石工具的研发和销售
等 | 90.00% | 1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
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超硬材料及制品的销售及
售后服务;进出口 | 100.00% | | 投资设立 | |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
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 取得方式 | | | | | | 直接 | 间接 | |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
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人造金刚石线等的生产、
销售 | 90.00% | | 投资设立 |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焦作市 | 人造金刚石大单晶及人造
金刚石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 71.00% | | 投资设立 |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
司 | 国内 | 上海市 | 珠宝首饰的销售等 | 100.00% | | 投资设立 | | 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济源市 | 电气、电缆等的销售 | | 99.00% | 投资设立 | | SINO CRYSTAL
INT'LPTE.LTD.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进出口贸易,研发 | 100.00% |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
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市 | 钻石、珠宝、玉石、首饰
及产品、工艺品的技术检
测、鉴定 |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
新区 | 催化技术的研究、推广、
咨询与服务等 | 51.00% |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
新区 | 金刚石材料的研究、生产
销售;金刚石微粉的研究、
生产、销售; | 80.00% | | 投资设立 |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国内 |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 从事黄金、铂金、K 金钯
金、白银、翡翠、玉器、
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的
批发 | 100.00% | | 购买 |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钻石饰品、金银饰品、珠
宝饰品、翡翠玉石饰品、
镶嵌饰品、工艺品的加工
批发、零售及维修;人造
金刚石及其设备、原辅材
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 100.00% | | 投资设立 | | 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
市荥阳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
开发 |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商丘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
开发 |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亩钻超硬材料有限
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
市荥阳市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 | | 100.00% | 投资设立 |
主要参股公司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企业社会责任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双赢。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积极纳税,提供就业岗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
公开、公平、公正的享有各项权益,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方位的沟通
渠道,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
(2)职工权益保护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依法规范用工,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与福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报
告期内,公司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发放防暑药品、降温物资,积极关爱职工健康,同时组织开展篮球赛、
员工生日会等一系列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满足了广大职工精神文化的需要,组织开展现场班组长管理
实务等培训,重视人才培养,提升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公司坚持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不断完善采购流程与机制,建立了公平、公正的供应商评价管理办
法,在产品质量、供应交货期、信用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为供应商确立良好的竞争环境;坚持为
客户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及服务,通过核心技术进步、工艺流程优化,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开展线上线
下结合、组织用户体验等活动,持续提升用户体验和客户满意度。
(4)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各项税款,重视环保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六、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 重大风险事项名称 | 重大风险事项简要描述 | | 资金占用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 公司存在资金被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占用的
资金暂未归还。同时因诉讼事项,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
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已委派专人积极与相关债
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暂未完全解除。 | | 诉讼风险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并根据案件判决
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随着诉讼事项的进展,部分败诉的诉
讼/仲裁案件面临大额执行与赔付,存在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股
权等资产继续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措施的可能,且
部分担保被执行案件公司能否向第三方追回具有不确定性,进
而影响公司现金流与持续运营。 | | 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 2018 年以来公司部分合作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断贷、抽贷,融
资渠道受阻,公司资金状况紧张并出现部分债务逾期的情形。
同时因多起诉讼案件,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及持有的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已制约公司融资活动、降低偿债能
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案件
审理与判决案件执行的推进,公司货币资金存在被继续冻结或
划扣的可能,同时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
公司存在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 | 破产重整风险 | 2023年 5月,郑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如
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
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
可持续发展。如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
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 | 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本期重大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 |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件索引
| 事项 | 是或否 | 索引 | |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事项 | √是 □否 | 三.二.(一) | | 是否存在提供担保事项 | √是 □否 | 三.二.(二) | | 是否对外提供借款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 | √是 □否 | 三.二.(三) | |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 | √是 □否 | 三.二.(四) | | 是否存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股份回购事项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 √是 □否 | 三.二.(五) | |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 √是 □否 | 三.二.(六) | |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 √是 □否 | 三.二.(七) | | 是否存在破产重整事项 | √是 □否 | 三.二.(八) |
二、 重大事件详情(如事项存在选择以下表格填列)
(一) 诉讼、仲裁事项
1、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 10%及以上 √是 □否
单位:元
| 性质 | 累计金额 | 占期末净资产比例% | | 作为原告/申请人 | 228,299,300.00 | —— | | 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 4,760,902,295.80 | —— | | 作为第三人 | —— | —— | | 合计 | 4,989,201,595.8 | —— |
2、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不适用)
单位:元
| 临时公
告索引 | 性质 | 案由 | 是否
结案 | 涉案
金额 | 是否形成预
计负债 | 案件进展或执行情况 | | 全国中
小企业
股份转
让系
统、巨
潮资讯
网 | 原告/申请
人 | 焦作华晶与祁超超存在委托合同纠纷。祁超超于
2014年 11月 18日开始在焦作华晶工作,负责深圳
地区产品销售。当时约定祁超超可以从焦作华晶处
申请领取货物后,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客户,并由祁
超超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后交与公司。2016年 1月
6日,焦作华晶与祁超超进行核算,祁超超向焦作华
晶出具了欠条,载明其尚有 69310元货款未支付给
焦作华晶,但 2016年 3月祁超超未办理离职手续就
离开公司,所欠货款未支付给焦作华晶。 | 否 | 69,300.00 | 否 | 一审判决已生效,祁超超已还款
1万元 | | | 原告/申请
人 | 近日公司相关人员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
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办理
业务时知悉,公司在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的
224,390,014.47元资金被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强
行划扣,上述被划扣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2015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在知悉该事项后,与
该行多次协商催要,该银行仍未归还,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 | 否 | 224,390,000.00 | 否 | 驳回再审 | | | 原告/申请
人 | 2016年 6月 6日,郑州华晶与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签订《110KV送变电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 110KV送
变电工程的发包方,众信电力作为承包方,由众信
电力对 110KV送变电工程进行 EPC总承包;2016年
10月 13日,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备忘录》。合同
签订后,郑州华晶合计向众信电力支付工程预付款
384万元。在上述合同及备忘录履行期间,郑州华
晶全面按照协议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在不存任何施
工障碍的情况下,众信电力拒不履行合同,至今项
目未实际施工。郑州华晶多次向众信电力要求返还 | 否 | 3,840,000.00 | 否 | 未执行 | | | |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但众信电力一直拒绝返还,郑
州华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厚经”)诉
称与河南华晶于 2017年 12月 8日签署《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河南华晶向杭州厚经借款 6000万元,郭
留希、郑州华晶、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
星微钻”)、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加速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过杭州厚经的多次催收,仍剩余部分本金未履行
还款义务,杭州厚经将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
豫星微钻和加速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杭州市下城
区人民法院。 | 否 | 23,305,100.00 | 是 | 二审再判决已生效,已申请执
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舜辰机械”)诉
称于 2017年 7月、2017年 11月、2018年 2月与公
司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
阳华发”)分别签署三份《购销合同》,为其提供生
产设备 21台,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洛阳华发未能
全部支付货款,截至 2019年 5月 31日,尚欠货款
10009872.69元。同时原告认为郑州华晶、洛阳华科
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科”)注册资
金未到位或抽逃了注册资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0,009,9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经久商贸”)诉称郑
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于 2017
年 10月 13日与其签署了《借款合同》,其出借资金
89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年 10月 13日起至 2018
年 10月 12日止,月利率 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晨熙家未
足额还款付息。 | 否 | 52,985,3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张志军诉称其于 2018年 7月 30日与郭留希签署借
款合同,向其出借人民币 3000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9年 2月 28日,利息为每月 2%。赵清国、郑州
华晶、河南华晶向其出具了《担保保证书》,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郭留希未向张志军支付 | 否 | 37,200,000.00 | 是 | 终本 | | | | 本息。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江苏光润金刚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光润”)
诉称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常年存在业务往来,
2017年 6月至 2017年 8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若干份,不定期进行货款结算。截至 2019年 5月
14日,洛阳华发尚存在未结清的货款,其多次催要
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 否 | 941,5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信
和”)与北京天浩融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张廷玉于 2017年 7月 12日共同签署了《共青
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浙银信和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约定向共青城千
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2017年 8月 3
日至 12月 20日期间分批次共实缴 12000万元出资
款。2017年 7月 12日,浙银信和与河南华晶签署
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
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约定对于浙银信和在合伙协
议项下获得的门槛收益及出资款的返还,河南华晶
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日,郑州华晶、郭留希与
浙银信和签署了《保证合同》。后因河南华晶未及时
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约定承
担清偿责任,浙银信和提起诉讼。 | 否 | 130,397,8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
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 2018年 1月 26日签订了《所
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
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
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
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
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
《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
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后因河南华晶到期未支付租金,相
银融资租赁提起诉讼。 | 否 | 28,586,1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终本 | | | 被告/被申 |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铜国际”) | 否 | 14,060,000.00 | 是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 请人 | 诉称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
福公司)于 2018年 1月 30日签署了《国内保理合
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合同约定金利福公司向
江铜国际转让其与郑州华晶之前签署的《销售合同》
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向江铜国际申请办理公开、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江铜国际与金利福公司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有关保理事宜的协议。
2018年 1月 30日,郭留希与江铜国际签署了《保
证合同(为买方担保)》,其自愿就郑州华晶基于保
理合同项下江铜国际受让的应收款项对应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朱登营与江铜国际签
署了《保证合同(为卖方担保)》,其自愿就金利福
公司就保理合同项下的对江铜国际的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后由于发生了相关反转让事由,江铜国
际要求金利福公司向其支付回购款,以向金利福公
司反转让全部应收账款,但金利福公司仅部分履行
了反转让义务,还剩 14060000元回购款未支付,江
铜国际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7年 11月 18日,第三人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宝信托”)与被告华晶精密签订了《华宝
【远东租赁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
(下称“贷款合同”),华宝信托与华晶精密之间形成
信托贷款法律关系。同时,为担保华晶精密履行贷
款合同,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与华宝信托签订了
《保证合同》。合同签署后,华宝信托向华晶精密支
付了信托贷款人民币 50000000元。贷款期间为 2017
年 11月 29日至 2020年 11月 29日。2019年 7月
30日,华宝信托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了债券转让协议,同时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与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
称“富安达”)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华晶精密
借款逾期,富安达加速到期信托贷款合同,向法院
提起诉讼。 | 否 | 27,934,100.00 | 是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 被告/被申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 否 | 6,000,000.00 | 是 | 执行阶段,终本 | | | 请人 | 简称“隆顺达”)于 2018年 9月 25日与案外人联创
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隆顺达出借资金
6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 9月 25日起至 2019
年 3月 24日止,年利率为 24%,郑州华晶、郭留希
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隆顺达
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 6月 25日,联创小贷与
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
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木之秀于 2018年 1月 8日与案外人郑
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创小贷”)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联创
小贷向木之秀出借资金 13750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月利率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木之秀未足额还款
付息。2019年 6月 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
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
经久商贸。 | 否 | 148,683,3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郑州鸿展”)于 2018年 9月 25日与案外人联创
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郑州鸿展出借资
金 34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 9月 25日起至
2019年 3月 24日止,年利率为 24%,郑州华晶、
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
郑州鸿展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 6月 25日,联
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
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否 | 36,765,300.00 | 是 | 尚未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洛阳艾伦特”)于 2018年 9月 24日与案外人
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洛阳艾伦特
出借资金 266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 9月 25日
起至 2019年 3月 24日止,年利率为 24%,郑州华
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
期后洛阳艾伦特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 6月 25
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 否 | 30,111,2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 | | 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元化咨询诉称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
鼎实业”)于 2018年 9月 26日与案外人农投金控签
订《借款合同》,农投金控向协鼎实业出借 4500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 9月 26日至 2019年 3月
26日止,年利率 1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协鼎实业未如
约还款付息。2019年 6月 25日,农投金控与元化
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将上述债权
转让给元化咨询。 | 否 | 48,660,000.00 | 是 | 查封同等价值机器设备及相关
房产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苏豫有色诉称郑州华晶于 2018年 12月 27日与案外
人河南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
融”)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融向郑州华晶出借
1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年 12月 27日至 2019
年 6月 26日止,年利率 24%。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如约还
款付息。2019年 6月 25日,农投金融与苏豫有色
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融将上述债权转让
给苏豫有色。 | 否 | 145,980,0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3月 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巩义农商行”)与被告河南省顿嘉贸易
有限公司(简称“顿嘉贸易”)签订《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约定顿嘉贸易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2900万元,
借款期限自 2019年 3月 8日至 2020年 3月 8日。
同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后,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
顿嘉贸易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
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3月 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与河南林智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智商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约定林智商贸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2900万元,借款期
限从 2019年 3月 8日至 2020年 3月 8日。2019年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 3月 8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签订保证合
同一份,合同约定移领点、郑州华晶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林智
商贸发放了贷款,林智商贸支付利息共计 622342.45
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移领点、郑州华晶作为
担保人也没有替代林智商贸支付利息。现巩义农商
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4月 27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益之润装饰
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益之润”)签订借款合同
一份,约定益之润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1500万元,借
款期限从 2019年 4月 27日至 2020年 4月 17日,
月利率为8.7‰。同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市晨熙家
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
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晨熙家、郑州华晶、
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巩义农商行
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益之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向
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5,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郑州华晶、郭留希以及案外人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弘华融”)共同签
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天弘华融持有河南省金
利福珠宝有限公司 98.82%的股权及深圳市金利福钻
石有限公司 98.77%的股权。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
管计划出资 9.75亿元委托银行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下称“银河汇证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
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
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
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
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
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合作备忘
录》签订后,浙商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
因郑州华晶、郭留希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也未 | 否 | 891,808,400.00 | 是 | 尚未执行 | | | | 支付任何违约金,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5年 6月 3日,万锦地产、河南华晶、郑州华晶、
郭留希就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楠路以西、冬青
街以北、春藤路以东、红椿里路以南地块(下称“合
作地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
式、收益分配、合作进度、双方责任等内容,郭留
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合作地块已出让成交,
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应返还万锦地产履约
保证金 20000000元,以及支付万锦地产应分配土地
补偿费同时应返还万锦地产垫付的业务费用。后因
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支付任何款项,万
锦地产请求仲裁。 | 否 | 59,781,900.00 | 否 | 查封土地补偿款及持有农投金
控债权,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6年 6月 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简称“工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及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
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债权投资金额为 45000
万元,债权投资期限为 60个月。同日,河南华晶签
订了《保证合同》,对郑州华晶上述融资承担连带责
任担保。后工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发放融资 45000万
元,郑州华晶未按计划还款构成违约,工行郑州分
行宣布协议项下未偿还的投资资金和其他融资款到
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01,697,8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2月 12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在中旅银行借款 5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2018年 12月 12日至 2019年
11月 20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中旅银行于 2018
年 12月 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后因郑州华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
形,中旅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郑州华晶、河南
华晶及郭留希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中旅银行向
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0,00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 被告/被申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小贷”) | 否 | 44,056,200.00 | 是 | 终本 | | | 请人 | 诉称 2018年 12月 13日其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
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签订了《额度贷
款合同》,约定中原小贷向加速器核定的授信额度为
人民币 415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2018年 12月
13日至 2019年 12月 12日止。2018年 12月 13日,
中原小贷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同日郑州华晶向中原小贷出具《担保承
诺函》。后因加速器未按期付息,河南华晶、郭留希、
郑州华晶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原小贷根据合
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
金研究所”)与郑州华晶 2019年 1月签订了《采购
合同》,合同金额 2498000元。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从
济南冶金研究院采购顶锤产品。合同签订后济南冶
金研究所积极组织生产,向郑州华晶交付了全部货
物,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济南冶金研究院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245,9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张家港撤尔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
港撤尔公司”)与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洛阳华发”)存在切割钢丝购销业务往来,
曾签订过《切割钢丝购销合同》,2018年 12月 6日,
双方出具对账确认单,确认洛阳华发结欠张家港撤尔
公司货款 1053430元。之后因洛阳华发未支付上述
货款,为此,引起纠纷。 另,张家港撤尔公司
认为郑州华晶抽逃注册资本,导致洛阳华发资金困
难,故请求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否 | 1,053,400.00 | 否 | 已申请强制执行,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1月 15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作协
议》,约定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同意为郑州华晶承兑的
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同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
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简称“佑爱珠宝”)签订了《电
子商业汇票贴现总协议》,约定:协议存续期间内,
佑爱珠宝可通过宁波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等
电子渠道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发起电子商业汇票贴 | 否 | 3,488,200.00 | 是 | 终本 | | | | 现业务申请,经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审核同意后予以
贴现。2018年 11月 14日至 22日,宁波银行深圳
分行分别与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河
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郭留希、朱
晓斐、杨艳敏、朱登营、曹水霞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依佑
爱珠宝申请,为郑州华晶承兑的两张电子商业汇票
办理了贴现。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
被拒付,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垫付款,并向法院提起
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
金研究所”)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洛
阳启明”)于 2017年 3月 2日签署了《关于济南市
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顶锤试用协议》,协议
约定洛阳启明从济南冶金研究所处采购顶锤产品,
并对单价及数量等内容作了约定。同日,济南冶金
研究所与洛阳启明、郑州华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如洛阳启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向
济南冶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则由郑州华晶向济南冶
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后因济南冶金研究所交付了全
部货物,洛阳启明及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
济南冶金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251,7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3年 11月,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
作华晶”)向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借款 2600万元,约定借款期
限 2个月,焦作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
作美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焦作华
晶、焦作美晶未按期还款,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向法
院提起诉讼。 | 否 | 26,000,000.00 | 否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2月 19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焦作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商业
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汇票保贴协
议),协议约定焦作中旅银行授予郑州华晶商业承兑 | 否 | 23,35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划扣 495元 | | | | 汇票保贴额度为 3000万元整,贴现申请人仅为洛阳
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公司)。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焦作中旅银行于 2018年 12月
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汇票保贴协议签订后,焦作中旅银行依据协
议约定和贴现申请人艾伦特公司的申请,足额将商
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付至贴现申请人账户。但是郑州
华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了汇票保贴协议第九条
约定的情形,焦作中旅银行有权要求其提前支付尚未
到期汇票项下的票款。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及郭留
希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焦作中旅银行向法
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3月 2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
分行(简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华晶签
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郑州华晶向交通银行河
南省分行申请贷款 4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
河南省分行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了贷款。2018年 9
月 3日,郑州华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抵
押合同》,以郑州华晶名下位于荥阳市郑州市新材料
产业园区内园区 12号路与园区 17号路交叉口东北
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 0021158号】的土地
为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 2018年 3月 12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
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豫(2018)荥阳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368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
年 3月 12日,郭留希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
《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
华晶在 2018年 3月 12日至 2020年 3月 11日期间
签订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
郑州华晶未按约还款,郭留希亦未履行代偿义务,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2,306,400.00 | 否 | 已申请执行,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
鹭”)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
阳启明”)分别于 2017年 8月 22日、8月 24日、12 | 否 | 18,472,000.00 | 否 | 终本 | | | | 月 4日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洛阳启明从洛阳金鹭
处购买合金顶锤,交货地点为郑州华晶;对应上述
供销合同,洛阳金鹭与洛阳启明和郑州华晶分别于
2017年 10月 24日、11月 14日、12月 2日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如果洛阳启明在供销合同约定的时间
内未足额向洛阳金鹭支付货款,由郑州华晶代为向
洛阳金鹭支付。后因洛阳启明拖延支付货款,郑州
华晶未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支付货款,洛阳金鹭向法
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7年 7月,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力自动化”)与郑州华晶签订《样机
试用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一套电控系统(电控柜)
样机供郑州华晶在其压机上试用,该样机发货给郑州
华晶并完成安装调试,随后投入生产运行。根据《样
机试用协议书》的约定,在 20天的试用期满后郑州
华晶未退还样机,自动视为其同意购买该样机。为
落实该样机的购买价格及付款方式,郑州华晶与同
力自动化双方补签了《采购合同》,同日原告开具了
发票,《采购合同》确认了样机试用协议及同力自动
化完成交货和安装调试的事实,并约定在郑州华晶收
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之后郑州华晶以资金紧张
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同力自动化提起诉讼 | 否 | 81,4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于
2019年 10月 30日、2019年 10月 31日、2019年
11月 7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
充协议》,借款期限一年,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已
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贷款共计 339,819,968.00元。
2019年 10月 30日,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
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
器”)、郭留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加速器、
郭留希为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在 2019
年 10月 30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
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的最
高债权本金 340,000,000.00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 | 否 | 356,966,300.00 | 否 | 终本 | | | | 证担保。因郑州华晶逾期偿还贷款利息、被其他债
权人起诉,且各被告均未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郑州
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沈阳鑫太谷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太
谷机械”)与郑州华晶于 2017年 11月 16日、2017
年 9月 27日、2017年 11月 27日、2018年 5月 4
日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对配件的数
量、单价、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了
明确约定,总货款为 476.6万元。合同签订后,鑫
太谷机械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郑州华晶开具了全
额增值税发票。根据鑫太谷机械自认,截止 2019年
12月 10日,郑州华晶尚欠鑫太谷机械到期货款
56.815万元。鑫太谷机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81,7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6月 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华
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郭
留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郑州华晶;被担保主债权为债
权人自 2019年 6月 12日至 2022年 6月 12日止的
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双方还约定了担
保范围等其他事项。2019年 6月 13日,郑州华晶
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年 6月 13日至
2020年 6月 12日。2019年 10月 29日,郑州华晶
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年 10月 29日至
2020年 10月 26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华
晶精密、郭留希针对该笔借新还旧贷款出具了提供
担保的确认函。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
郑州华晶发放了相应的贷款。2020年 2月 19日,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 否 | 103,666,100.00 | 否 | 终本 | | | | 将 2019年 6月 13日办理的贷款结息方式变更为按
季结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华晶未能按合同约
定偿还借款本息,华晶精密、郭留希亦未依约承担
担保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2月 28日,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
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总金额
1422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9年 3月 29
日,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郑
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 50只,金额 760000元。
以上两份合同,洛阳金鹭已全部发货,截至 2019年
12月,郑州华晶仅支付洛阳金鹭货款5668044.85元,
尚欠货款 9311955.15元。洛阳金鹭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9,988,1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6月 13日,郑州华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郑
州分行同意为郑州华晶提供借款 7000万元。同日,
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生实业”)作
为保证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郑州华晶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上述借款
合同到期后,郑州华晶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众
生实业作为保证人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代郑州华
晶偿还借款本息 73,160,055.18元,并向浦发银行郑
州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206,754.00 元。现
提起诉讼向债务人郑州华晶进行追偿。 | 否 | 74,635,0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9月 4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行”)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伦特”)签订《综合授信
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向艾伦特提供 10000万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并由郑州华晶对每笔授信提供存单质
押。海口农商行与被告艾伦特分别在 2018年 9月 4
日、2018年 9月 5日签订了两份《海口联合农商银
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每份合同分别约定艾伦特开
出汇票 50张、单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 100万 | 否 | 100,610,000.00 | 是 | 正在执行中 | | | | 元、总金额为 5000万元。2018年 9月 4日、9月 5
日,艾伦特分别向原告提交银行汇票承兑申请书,
主要内容分别为艾伦特向原告说明 5000万元汇票
用于购买金刚石,海口农商行审核同意。同时海口
农商行与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明
确存单质押担保债权是海口农商行签订的《海口联
合农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债务人是艾伦特。
后因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届满,艾伦特公司未支付银
行承兑汇票资金,海口农商行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
行郑州分行”)诉称 2019年 11月 7日其与郑州华晶
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约定郑州华晶可向
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
币 70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2019年 11月 7日至
2020年 11月 6日。2019年 11月 7日、11月 8日,
郑州华晶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三份,分别约定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向郑
州华晶提供贷款人民币 2500万元、2500万元、20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2019年 11月 7日至 2020年
11月 7日;利率均为 6.09%。2019年 11月 7日,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
晶”)、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
精密”)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
《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同日,郭留希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个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
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郑州
分行按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郑州
华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涉及诉讼,华夏银行
郑州分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
利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70,000,0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 2018年 12月 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 | 否 | 32,109,100.00 | 是 | 终本 | | | 请人 | 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与深圳金利福签订
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向深圳金利
福提供保理融资借款,保理融资到期日为 2019年
12月 25日。同时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向仁
合立信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前述合同项下深圳金
利福应承担的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仁合立信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
金利福指定账户转入保理融资借款,之后借款期间
届满,深圳金利福未偿还相关款项。仁合立信于 2020
年 8月 31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南道来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来咨询”),道来咨询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诉
称,2016年 6月其与郑州华晶签订《110KV送变电
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发包
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政府部门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合同
签订后,众信电力向郑州华晶支付 200万元履约保
证金,并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后郑州华晶未能解
决相关问题,造成涉案项目停工,众信电力于 2020
年 10月 28日向郑州华晶寄送了解除合同律师函,
解除了双方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郑州华晶未参
加众信电力组织的结算,也未返还众信电力支付的
履约保证金,众信电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00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20年 3月 3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
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渤海银行郑
州分行向郑州华晶提供两笔金额分别为
32994742.69元及 1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 2020年 4月 3日至
2021年 3月 29日;同日,为担保《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郑州华晶向渤海银行郑州
分行提供 235台机器设备抵押,华晶精密制造股份 | 否 | 51,082,100.00 | 否 | 终本 | |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向渤海银行郑州
分行提供名下位于经开?大街西、经?北(郑国用
(2014)第 XQ1113号)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为担保
郑州华晶在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
履行,华晶精密、郭留希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分别签署《保证协议》。上述合同签署后,渤海银行
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49996742.69元。2020年 10月 12日,渤海银行郑
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出具贷款管理调查函,郑州华晶
在调查函中表示本次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能按照约定
清偿贷款本息,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宣布该笔贷款立
即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8月 1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
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
支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郑州华晶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借款 5000
万元,期限 12个月。2019年 8月 28日该笔贷款到
期,郑州华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
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0,516,3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华发”)向江阴宝能精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宝能”)购买切割钢丝、
超高强微丝等货物,双方签订多份《切割钢丝购销
合同》。江阴宝能至起诉日累计向洛阳华发供货金额
782220元。洛阳华发累计付款 458560元,尚结欠
323660元。之后江阴宝能为催讨货款,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否 | 323,7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1月 2日,元美新材料靖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就钢线产品签订
《销售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 11月 28
日、12月 21日,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又签订《销
售合同》两份,约定由元美新材料向洛阳华发提供
钢线产品,合同金额分别为 69760元、96000元。
合同签订后,元美新材料按约定地址发货并开具增 | 否 | 165,8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 | 值税发票。洛阳华发收到货物及发票,至仲裁日未
支付两份合同价款共计 165760元。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3月 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分别
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
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
主债权为 2018年 3月 23日至 2021年 3月 22日期
间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办理各类融资业
务所发生的债权。2018年 3月 30日,仁合立信与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成立回购型保理业
务,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仁合立信提供 1亿元保理
额度,仁合立信可以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发放
融资资金。基于《保理协议》,2018年 11月 20日
至 2018年 11月 24日期间,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
州分行签署了 4笔《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将基础
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郑州分
行。郑州华晶、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南金利福”)作为上述债权的债务人分别在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之后浦发银
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签订《保理融资协议》,仁合
立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了融资。2019年 3月
11日,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再次签订《保
理协议》。2019年 3年 11日至 2019年 5月 29日期
间,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 6笔《应
收账款转让协议》,郑州华晶作为上述债务的债务人
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之后浦发
银行与仁合立信签订 6份《保理融资协议》。综上,
仁合立信共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转让应收账款
115665380.85元,共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保
理融资金额 8986万元。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仁合立
信发放了融资款,债权到期后,郑州华晶、河南金
利福未支付应收账款,仁合立信未偿还保理融资款, | 否 | 100,266,700.00 | 是 | 终本 | | | | 河南华晶、郭留希未履行保证责任,浦发银行郑州
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1月 22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与郑州华晶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郑
州东风支行为郑州华晶提供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授信
额度。同日,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与郑州高新科
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加速器在最高额壹亿
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等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同日郑州华晶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
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后,郑州华晶与光大银
行郑州东风支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计贷
款 7000万元,其中 3000万元郑州华晶到期未偿还,
4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宣布提前到期,为
维护其合法权益,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向法院提
起诉讼。 | 否 | 73,445,200.00 | 否 | 终结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
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 2018年 1月 26日签订了《所
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
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
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
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
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
《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
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河南华晶租
金支付发生违约情形,相银融资租赁于 2019年 9月
6日将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诉至法院,法院于 2020
年 6月 16日作出判决,判决河南华晶支付相银融资
租赁截至 2019年 9月 6日已到期租金,郑州华晶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维护相银融资租
赁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相银融资租赁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 | 否 | 79,179,700.00 | 是 | 执行阶段 | | | | 约金等。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9月 20日,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接受深圳
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
委托,为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3500万
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此,深圳金
利福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
同》。同时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
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
朱建杰、许菲、郭留希及刘晓峰与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深圳金利福的
上述债务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此外,深圳金利福还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公司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作为收款
人、郑州华晶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上
述贷款发放后,深圳金利福申请延长借款期限,该笔
借款经展期后到期,深圳金利福未履行还款义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郑
州华晶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代深圳金利福偿还贷款本金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4,415,9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青岛高测与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
公司于 2016年 11月 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
定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购买金刚砂、金刚石微粉等
货物。此后,双方一直按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供
货、付款等事宜直至 2019年。在双方合作期间,青
岛高测向华晶销售支付了货款,但华晶销售未全部
供货。经青岛高测初步核算,华晶销售尚有
1816309.75元的货款未返还。另青岛高测认为郑州
华晶作为华晶销售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816,300.00 | 否 | 已执行 | | | 被告/被申 | 2019年 10月 24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否 | 199,828,700.00 | 否 | 终本 | | | 请人 | 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
郑州华晶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广州农商行
清远分行同意授予郑州华晶 17990万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2019年 10月 24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
郑州华晶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7990万元,期限 12个月,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
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抵押
合同》,抵押物为郑州华晶所有的 100套金刚石合成
设备。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
《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物为郑州华晶持有的河南
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00万股股权。同
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 10月 12日、10月 21
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分别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签订三份《商
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洛阳启明向广州农商行清远
分行申请贴现业务(承兑人郑州华晶)。合同签订后,
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后,郑
州华晶未兑付,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有权要求洛阳
启明支付垫付的贴现款。至今郑州华晶未归还借款
本金 177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担保人
河南华晶、洛阳启明、郭留希亦未按照约定履行义
务,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晶销售’)截止 2017年 6月 9日欠焦作天宝
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宝”)货
款 420万元。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简
称“元亨机械”)截止 2017年 7月 23日欠焦作天宝
货款 767.616424万元。经焦作天宝与河南省豫星微
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
械协商于 2017年 8月 30日和 2017年 8月 31日分
别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和付款协议。焦作天宝与豫
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一致确认元亨机械拖
欠焦作天宝货款,并同意豫星微钻受让元亨机械拖 | 否 | 8,772,2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 | 欠焦作天宝的所有债务。《付款协议》约定,若豫星
微钻、华晶销售不能按月支付货款,豫星微钻、华
晶销售应向焦作天宝支付违约金。还款日期届满后,
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均未向焦作天宝支
付拖欠的货款,焦作天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7年郑州华晶将其投资建设的“年产 700万克拉
宝石级钻石项目工程”发包给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简称“林川建筑”),双方在 2017年 7月 22
日至 2018年 10月 16日相继签订了相关工程的 10
份合同,对具体项目的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
年 10月 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
10份施工合同,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同,林川建
筑已完成工程造价为 179361312.32元,郑州华晶仅
支付工程款 59671317.1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林川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华
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 5702359.34元。双方在
2020年 3月 26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签订至 2020年 12月份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
程款 2065万元。为便于上述《和解协议书》顺利执
行。双方于 2021年 2月 23日签订《还款补充协议》,
约定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
支付 500万元,三月底前支付 1500万元,四月至十
一月每月支付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剩余款项 2021
年 12月结清。现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了 400万
元整,郑州华晶未依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林川建
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52,818,000.00 | 否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
诉称 2010年开始其与郑州华晶发生业务关系,一直
给郑州华晶进行供货或代郑州华晶向外付款,郑州
华晶欠洛阳启明巨款未付。2021年 3月 18日双方
达成协议,郑州华晶逐月还款,经对账截至到 2021
年 3月 31日郑州华晶共欠洛阳启明货款
88084002.13元,但郑州华晶没有按协议履行,洛阳
启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95,643,400.00 | 否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巩义农商行诉称 2019年 6月 27日,河南科福美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福美)与其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2900万元,借款期限
363天,借款期限自 2019年 6月 27日起至 2020年
6月 24日止。科福美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业
部于科福美申请提款的当日向科福美发放贷款。
2019年 6月 27日,华晶精密、郑州华晶、郭留希
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承诺自愿对科福美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科福美、华晶精密、郑
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
义农商行)诉称 2019年 5月 31日,华晶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与其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4900万元,借款期限
359天,借款期限自 2019年 5月 31日起至 2020年
5月 24日止。华晶精密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
业部于华晶精密申请提款的当日向其发放贷款。
2019年 5月 31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
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
华晶精密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借款到期后,华晶精密、隆顺达、郑州华晶、
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9,000,000.00 | 是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12月 25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
“河南协鼎”)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
借款 600万元,自 2019年 12月 25日至 2020年 12
月 25日,借款年利率为 8.64%,2019年 12月 25日,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鸿展”)、郑
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隆顺达”)、郑州
华晶、郭留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河 | 否 | 6,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 南协鼎的上述 6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
后,巩义农商行向河南协鼎发放了贷款,河南协鼎
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20年 3月 18日,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夏珠宝”)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2800万元,借款期限
12个月;同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
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承诺自愿为华夏珠宝的上
述 28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华夏珠
宝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巩义
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8,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1月 8日,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方元建筑”)以对郑州华晶的应收工程款向
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
昇保理”)办理保理融资 2400万元,方元建筑实际
使用 500万元,郑州华晶实际使用 1900万元,胡广
顺为郑州华晶向方元建筑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 5月保理融资到期后,郑州华晶仅归还部分
款项,方元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9,735,6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诉称 2020
年 12月 4日其与郑州华晶签署《借款合同》,约定
丰汇租赁向郑州华晶提供不超过 100000000元的借
款,借款期限为 1年。同日,丰汇租赁与郑州华晶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实业”)、河南华晶超
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分别
签订《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与郭留希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
销)》,约定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对郑州华
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自愿向丰汇租赁提供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丰汇租赁同华晶实
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华晶实业自愿将其名下存
放在 14号车间南的合计 80台人造钻石专用设备为 | 是 | 115,000,000.00 | 否 | 已撤诉 | | | | 郑州华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丰汇租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州
华晶支付借款本金共计 100,000,000元。现借款已于
2021年 12月 15日到期,郑州华晶未能按照合同约
定向丰汇租赁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华晶实业、河
南华晶、郭留希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丰汇租
赁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9年 12月 20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协鼎实业”)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2,900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同日,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郑州鸿展”)、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
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协鼎实业的上述 2,9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协鼎实业发放了贷款,
协鼎实业支付利息 40,654.85元。借款到期后,借款
人及担保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
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2月 22日,郑州鸿展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4,500万元,
借款期限 12个月。同日,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郑州华晶、郭留希、
左会敏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郑
州鸿展的上述 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郑
州鸿展发放了贷款,郑州鸿展未偿还本金,支付利
息 4,750,2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没
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5,000,000.00 | 是 | 终本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20年 3月 16日,隆顺达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 2,900万元,借
款期限 12个月。同日,协鼎实业、郑州鸿展、郑州
华晶、河南吉之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吉
之成”)、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补充 | 否 | 29,000,0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 | | 协议,承诺自愿为隆顺达的上述 2,900万元的借款
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
巩义农商行向隆顺达发放了贷款,后隆顺达未偿还
借款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
诉称其自 2018 年 8 月开始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晶”)业务往来,由商丘华
晶向横店东磁购买合金顶锤,且双方签订了销售合
同。截至起诉日期,商丘华晶仍有 635909 元未付。
同时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
小贷”)为商丘华晶未在出资期限内承担出资义务的
股东且商丘华晶为中原小贷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因此横店东磁向法院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将商
丘华晶原股东郑州华晶追加为被告。 | 否 | 635,900.00 | 是 | 一审已判决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11月 8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与洛阳艾伦特合金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签订《国
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洛阳艾伦特对郑
州华晶所享有的 28821963.00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
昇保理,安昇保理对其发放了 2300万元保理融资
款,融资期限从 2018年 11月 9日至 2019年 5月 9
日止。同日,安昇保理与郭留希签订了《个人保证
合同(商业保理)》,约定郭留希对主合同项下的全
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 11月 8日,安
昇保理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一般抵押合同(商业保
理)》,郑州华晶抵押了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科学大道 111号 5号北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 30台金
刚石合成设备给安昇保理,为《国内有追索权保理
业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和《产品购销合同》
项下应收账款提供担保。2019年 5月 9日融资期限
届满,同时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也届满后,洛阳艾
伦特未偿还融资本金,郑州华晶也未支付账款,安
昇保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8,425,300.00 | 是 | 已移送至新安县法院管辖 | | | 被告/被申 | 江阴市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发自 2018 | 否 | 478,800.00 | 否 | 正在执行中 | | | 请人 | 年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华发
公司购买原告工字轮,但华发公司一直拖欠原告货
款 478788元。经过 2020年、2021年被告给原告发
询证函,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478788元,原告认
为被告郑州华晶抽逃了注册资本,应对华发公司不
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21年 10月 2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巩义农商行
借款 49950000元,借款期限自 2021年 10月 28日
至 2022年 10月 28日止。同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
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郭留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后,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
郑州华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
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9,950,000.00 | 是 | 中止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沈阳博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与郑州华晶为多年
合作伙伴关系,郑州华晶经常从其处采购工业产品,
双方签署了多份采购合同,后因郑州华晶未足额支
付货款,沈阳博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 | 否 | 1,226,825.70 | 否 | 已申请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王世超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
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否 | 482,682.28 | 否 | 一审审理中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原
告”)与被告李超洋、郭留希、刘晓峰、朱登营、曹
水霞、朱晓斐、杨艳敏、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
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否 | 18,658,405.2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
因为购销石墨粉合同纠纷,华晶实业尚欠石家庄尚
太货款 244.6万元,于是石家庄尚太向无极限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按照年利率 5.78%计算逾
期付款损失。 | 否 | 2,446,000.00 | 否 | 一审已判决,尚未执行 | | | 被告/被申 | 被告郑州华晶于 2018年 3月开始向原告焦作天宝桓 | 是 | 3,595,848.96 | | 已申请执行 | | | 请人 | 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其设备配件等,共
计货款 5776.635万元,陆续支付货款 5417.050104
万元,欠款 359.584896万元。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
告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欠款总额
年 6%计算。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给原
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
判决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6年,被告出具《承诺函》,向浙商银行承诺:编
号 WX-SD-[201606034]-101《万向信托-伯乐 1号事
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所涉信托计划到期并
清算完毕后,若浙商银行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
价回购收益,则被告同意就投资本金、溢价回购收
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差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
对浙商银行进行补偿。原告认为,案涉信托终止并
清算完毕后,郭留希及担保方河南华晶未向原告履
行相应支付义务,原告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价
回购收益,前述情形已触发《承诺函》中被告应就
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之和与原告实际获得分配金
额之差的差额部分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之条款,被
告应当履行前述差额补足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
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原告保
留向被告主张其在《承诺函》项下欠付诉请金额之
外的其他剩余债务的权利。 | 否 | 2,463,833.33 | | 【一审】 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二审】 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再审申请 | | | 原告/申请
人 | 吴建中与河南华晶、郭留希、郑秀芝借款中,加速
器用 C5-1房产做抵押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河南华晶、
郭留希、郑秀芝到期为偿还贷款,吴建中将借款人、
担保人诉至法院,然后吴建中申请强制执行,郑州
中院拍卖抵押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州华晶
提出执行异议,被郑州中院驳回,郑州华晶不服,
于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否 | —— | | 一审已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被告/被申 | 原告系被告依法设立,被告在 2017 年 8月 3 | 否 | 32,919,400.00 | |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 | | | 请人 | 日至 2021年 12月 7日期间系原告唯一股东;在此期
间被告系原告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利用实际控制原
告的便利虚构三份《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因此获得
原告支付的高达 3501万元的租金,导致原告资产
被被告侵占,更导致原告资不抵债,无法开展生产
经营。在办理前述交易时,第三人王彦伟系原告的
财务负责人,同时亦是被告工作人员,也上述交易
的买卖双方的实际经办人。因上述《设备租赁协议》
存在虚构等违法情形,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7年 10月 10日,原告祥和集团与被告郑州华晶
签订《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配电新建工程
委托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配电新建工程,工
程地点在荣阳市金寨乡产业园。合同签订后,原告
于 2017年 12月 12日进场,至 2018年 3月 28日工
程全部竣工并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全面履行
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
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并且原告催款遭拒,遂
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 否 | 3,082,390.00 | | 【一审】 被告郑州华晶金刚
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祥
和集团有限公司荣阳分公司工
程款 1794696 元及违约金
1287694.38 元,并以 1794696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
标准计算和支付自 2022年 3月
16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清偿完毕
之日止的违约金。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原告焦作金泰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
自 2016 年开始一直存在供货关系,双方约定由原
告向被告提供水雾化触媒粉等材料。被告根据财务
记载,分别以对账函的形式向原告询证所欠货款数
额,原告对被告的询证无异议并予以回复。原告申
报债权 2741067.22 元,其中本金 2163229.2元,
利息 577838.02元。2023年 7月 21日,郑州华晶管
理人对原告申报债权本金 573531.22 元予以确认,
对其余债权本金 1589697.98 元及利息未予确认。焦
作金泰来公司不服,于是向郑州中院提起该诉讼。 | 否 | 1,043,187.13 | | 【一审】 确认原告焦作金泰
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郑
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
有债权 1,043,187.13 元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仁合立信对深圳金利福享有 5000万的债权,利息
2158.33万元,合计 7158.33万元,郑州华晶出具《担
保书》、《承诺书》,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仁合立
信对该债权进行了申报,但郑州华晶破产管理人不
予认可该笔债权。仁合立信向郑州华晶管理人提出 | 否 | 35,791,666.66 | | 【一审判决】 确认原告仁
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35791666.66元。 | | | | 异议,郑州华晶管理人回复称:担保书和承诺书对
郑州华晶不发生效力。仁合立信不服,遂向郑州中
院提起该诉讼。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
重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
司依法向郑州华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
人民币 537361335.82元。郑州华晶管理人认定原告
中国长城资管享有的债权金额为 477076179.16元,
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的金额为 60285156.66
元,不予确定的原因为利息计算差异。原告认为迟
延履行金分别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依法认
定,判决书中确认了郑州华晶对原告中国长城资管
负有偿还全部债权本息及迟延履行金等的义务,原
告严格按照判决书计算并申报债权,合法合理。遂
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 | 否 | 60,285,156.66 | | 【一审】 驳回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
公司的起诉。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21年 10月 29日至 12月 9日,商丘华晶与河南
灏鼎进行交易价款总计 10459090.07元的金刚石交
易:2021年 10月 26日至 2021年 11月 29日,原被告
双方进行交易价款总计 16283781.84元的固定资产
交易行为。在办理前述交易时,第三人王彦伟系原
告商丘华晶的财务负责人,同时亦是被告的股东和
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也是上述交易的买卖双方
的实际经办人。因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且存在交易
价格严重违背公允价值等违法情形,已严重损害原
告的合法权益。 | 否 | —— | | 【一审】 驳回商丘华晶钻石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0年 3月 16日,申请人冯志博进入被申请人处
工作,自 2014 年起先后担任外贸部部长、大单晶
销售部部长、外贸部部长。但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
的付出与努力,未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未依法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2023年 8月 9日在没
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免去申请人外贸部部长职务,
恶意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被申请人的行为已
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2023年 8
月 23日,申请人以上述理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劳动 | 是 | 322,695.00 | | 二审期间双方和解,公司支付冯
志博 18万元赔偿金,已支付到
位。 | | | | 关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委
提出仲裁申请,望贵委裁如所请。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7年 6月至 8月期间,因郑州华晶(原告)经营
需要,原告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
设备(压机)出租给被告并运输至被告厂区,被告租用
至今。2022年至 2023年期间,经原告委托的审计
机构和被告双方共同对被告处的压机设备进行盘点
后确认,被告现仍占有原告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
制造专用设备。2023年 8月 16日,原告公司管理
人通知被告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被告至今拒绝
返还,于是原告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否 | 58,154,240.00 |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
告返还原告 115 台金刚石制造
专用设备至原告指定位置(荣阳
市科学大道与 232 省道交叉
口荣阳厂区)或折价赔偿(价值暂
估 58154240 元); 2、本案的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8年 3月 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与深圳市金利福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
仁合立信公司向深圳金利福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借款
15000万元,保理融资期限为 1年。郑州华晶出具
担保书,承诺对上述保理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
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经原告多次催收,
债务人深圳金利福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借款还款责
任,被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河南道来/
原告以债权人身份向被告申报债权,并提交了上述
资料后,被告管理人对原告申请债权不予认可,经
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后管理人于 2023年 11月 2日向
原告出具(2023)豫金刚石管发字第 47-18 号《郑
州华品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异议的
回复》,表示经管理人审查,对原告申报的债权审查
结论不予调整。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
法院提起诉讼。 | | 219,154,192.51 | | 【一审】 一、确认原告河
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105,986,301.2元; 二、驳
回原告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焦作天宝公司诉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经过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后,做出(2021)
豫 0811民初 329号判决书,但两被告均为履行判决
书的内容。现原告焦作天宝发现,郑州华晶在华晶
销售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郑州华晶
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华晶销售公司的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焦作天宝公司的 | 否 | 2,956,674.37 | | 【一审】 确认原告焦作天
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
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享有 2,496,103.57元债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 | | | 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成立的初衷即为了被
告公司的经营提供便利,业务范围亦与被告紧密趋
同,为需而设。原告名义上为独立法人,实为被告
公司的业务部门--外贸部,原告所聘用人员统一由被
告公司聘用招录,人员工资报酬等各项费用由被告
公司统一核算支出。原告认为,二公司在人员架构、
业务管理、财产账务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导致二公
司之间法人财产人员等无法区分,已经丧失独立人
格,构成人格混同。原告名义上对外所负债务,被
告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 是 | —— | —— | 已撤诉 | | | 被告/被申
请人 | 2013年 6月 17日原告入职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
份有限公司处在车间工作,2023年 12月份离开车
间,其间原告的工资由二被告及第三人轮流发放或
代发,其中二被告及第三人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系关联公司。2019年 7月至 2020年 5月被告
华晶金刚石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保,2020年 6月至
2023年 12月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了
社保。在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也未支
付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是起
诉。 | 否 | 50,298.00 | —— | 审理中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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