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威特焊材(838332):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21:01:16 中财网
原标题:威特焊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8332 证券简称:威特焊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2号
收到日期:2025年 1月 3日
生效日期:2024年 12月 3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傅开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丽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016年 10月 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开武对外借款 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后傅开武未按时还款。2022年 9月 30日,借款方与公司、傅开武及朱丽款方归还本金与利息共计 10,341,290.00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22年和 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上述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傅开武、朱丽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整体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财务方面一切正常,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前述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傅开武及朱丽玲个人债务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已在相关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担保责任效力抗辩,且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时依法判决撤销了公司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号


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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