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宇林德(870170):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23:20:56 中财网
原标题:宇林德: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70170 证券简称:宇林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4号;《关于对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45号
收到日期:2024年 12月 30日
生效日期:2024年 12月 2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张惠兵董监高总经理
辛丽芳其他(时任董监高)时任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023年 3-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项。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张惠兵作为公司总经理,辛丽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4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45号)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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