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贝参药业(871910):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00:10:35 中财网
原标题:贝参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871910 证券简称:贝参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年 12月 27日
生效日期:2024年 12月 26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湖北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董枭董监高董事长
陆铭生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参药业或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枭、陆铭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公司治理,真实、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4号》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3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