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H20奥园2 (1639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63911.SH 债券简称:H20奥园2 债券代码:188326.SH 债券简称:H21奥园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广东证监局警示函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奥园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奥园集团”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由西南证券担任受托管理人且尚在存续期的公司债券情况如下表所示:
西南证券关注到发行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外发布《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内容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出具《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于近日收到了广东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内容 经查,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披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董事监事变更的重大事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和第十二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行政总裁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集团、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影响分析 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监管措施没有异议,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后续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汲取教训,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西南证券作为“H20奥园2”及“H21奥园”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西南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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