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佳能科技(873312):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8号) 收到日期:2024年 10月 25日 生效日期:2024年 10月 2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山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一、会计差错更正幅度较大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会计差错更正幅度较大 2024年4月,因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 2021年净利润从1,808.43万元调整为 705.87万元,调减 1,102.5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 60.96%;2022年净利润从 1,713.80万元调整为 2,308.54 万元,调增594.7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34.70%。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一是公司部分关联方借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1年、2022年累计拆入金额分别为1,245万元、1,145万元。二是公司与关联方淄川经济开发区铭利焊接服务部等3家企业存在关联采购业务,2021年累计交易金额 349.81万元。上述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4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杨立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强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滕艳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杨立勇、强帅、滕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进行深刻反省,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风险意识,确保公司治理规范,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今后将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及时、审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8号)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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