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和田维药(837527):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6:25:58 中财网
原标题:和田维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837527 证券简称:和田维药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
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关于对吴志豪、李海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号)
收到日期:2024年 9月 5日
生效日期:2024年 9月 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吴志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长、总经理
李海燕董监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未按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购买大额理财产品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购买大额理财产品
2023年至2024年,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
公司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存货减值测试、印章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吴志豪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海燕作为公司董事会柲书兼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吴志豪、李海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
关于对吴志豪、李海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号)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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