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24河钢0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4河钢 01/24河钢债 01 债券代码:271163.SH/2480061.IB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钢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发行人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对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作为河钢资源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检查发现,河钢资源财务人员兼任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河钢资源出纳工作由你公司委派人员办理。 二、你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河钢资源股份期间,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河钢资源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经查,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控制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的联营企业,河钢股份采取联营方式从事与河钢资源主营业务相同的铁矿石销售业务,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依法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警示函所述情形,发行人正在进行整改。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针对警示函所述情形,正在整改阶段,海通证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24河钢 0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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