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河钢YK01 : 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河钢YK01 债券代码:115858.SH 债券简称:河钢YK02 债券代码:115859.SH 债券简称:河钢YK06 债券代码:240324.SH 债券简称:河钢YK10 债券代码:240433.SH 债券简称:23河钢11 债券简称:240455.SH 关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行人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受托管理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4年 8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六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六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42号”文注册通过,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河钢集团”)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3年8月24日发行人成功发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河钢YK01”,债券代码“115858”;品种二债券简称“河钢YK02”,债券代码“115859”)。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发行规模为12亿元,期限为2+N年期;品种二发行规模为8亿元,期限为3+N年期。 2023年11月24日发行人成功发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债券简称:“河钢YK06”,债券代码:“240324”),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期限为3+N年。 2023年12月19日发行人成功发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品种二)(债券简称:“河钢YK10”,债券代码:“240433”),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3+N年。 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成功发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六期)(债券简称:“23河钢11”,债券代码:“240455”),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期限为2年。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了《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1、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4年8月,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对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作为河钢资源控股股东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检查发现,河钢资源财务人员兼任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河钢资源出纳工作由你公司委派人员办理。 二、你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不到位。2017年,你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河钢资源股份期间,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河钢资源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经查,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控制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的联营企业,河钢股份采取联营方式从事与河钢资源主营业务相同的铁矿石销售业务,你公司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依法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2、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警示函所述情形,发行人正在积极进行整改。 三、影响分析 发行人针对警示函所述情形,正在整改阶段,被河北证监局警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针对上述被监管警示情形,充分吸取教训,在后续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避免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截至发行人上述重大事项公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健、盈利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以上发行人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事项预计不会对上述债券兑付兑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六期)受托管理协议》《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河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六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中信证券作为“河钢YK01”、“河钢YK02”、“河钢YK06”、“河钢YK10”、“23河钢1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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