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博世科(300422):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坏账准备计提不谨慎。2023年三季报,公司未能谨慎评估客户真实回款能力,仅依据客户回函便将相关项目的坏账准备由单项计提调整为按合同条款正常计提,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三季报,公司仅依据与客户协商同意暂不催款,便将相关项目原先计入应收账款的款项重分类为合同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2022年 2月 28日,下属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司法冻结 2,560万元,公司迟至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部治理水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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