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002860):星帅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20:32:16 中财网
原标题:星帅尔:星帅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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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7月 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7月 18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号公司一楼 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 2024年 7月 18日上午 9点 15分至 9点 25分,9点半至 11点半,13点至 15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年 7月 18日 9点 15分至 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92,71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85,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7,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星帅转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99,8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8801%;
反对:992,8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1199%;
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99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9025%;反对 992,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97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 晶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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