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大股份(83100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04日 17:25:53 中财网
原标题:金大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1003 证券简称:金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9月 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8月 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年 7月 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40%股权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付继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浙江永途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40%股权。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鞍山永途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言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浙江永途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永途40%股权。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年 12月 29日,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称《投资合同》)及《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以下称《补充条款》)。《投资合同》约定: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管辖区域内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合同》还分别约定了 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的产销量、主营收、税收等,并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补充条款》约定:在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投资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为支持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并发挥效益,原告同意给予项目包括汽车资质扶持奖励在内的各种支持;汽车资持扶持奖励: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在地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或乙方控股受让公司迁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质买卖合同等)等 10天内,原告支付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质奖厉资金 5000万元,并专项支付给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若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质无法实现在马鞍山落地,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在 10天内将获得的汽车资质奖励资金退还原告;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于 2019年 12月 31日前仍未取得汽车生产资质或未将资质落在马鞍山,或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按资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投产、运营,或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未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年度销售收入、年度实际纳税金额,原告有权要求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已给付的各项补贴,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后原告又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二》,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三》(以下称《补充条款三》)。《补充条款三》约定:在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投资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原告同意给予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装修费用补贴不超过每平米 65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 130万元,超出部份由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为确保汽车资质扶持奖励资金安全,2018年初,原告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在地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后 10天内,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原告指令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投公司)支付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资质奖励资金 5000万元(该资质奖励是指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公司将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的汽车整车产品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奖励),其中的 4500万元用于支付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月 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如国家工信部于 2019年 12月 31日前未将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生产的汽车整车产品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无条件的返还该5000万元。

《担保协议》约定: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的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奖励资金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二年,自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法将其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生产地址变更为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之日起二年。

上述《投资合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二》、《补充条款三》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指令建投公司于 2018年 3月 29日向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汽车资质扶持奖励资金 4,500万元,于 2018年 6月 6日、2018年 7月 31日、2018年 9月 19日向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用补贴合计人民币 1,288,230.86元。但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至今没有将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生产地址变更为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对《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也没有实施任何建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返还汽车资质奖励资金 4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支付自 2018年 3月 30日起至 2023年 5月 4日的资金占用费用 1124.5408万元,同时判决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按前述利率标准支付自 2023年 5月 5日起至返还完毕前述汽车资质奖励资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判决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前述的返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项下的连带偿还责任。

2、判决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 1288230.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支付自 2018年 8月 1日起至2023年 5月 4日的资金占用费用 30.7225万元,同时判决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按前述利率标准支付自 2023年 5月 5日起至返还完毕前述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3、判决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 0504民初 3787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 12月 29日签订《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合同》及后续签订的《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二》、《永途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充条款三》自 2023年 9月 19日解除; 二、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汽车资质奖励资金 4500 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 4500万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 1288230.86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 1288230.86 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对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偿还上述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502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 170502 元,由被告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永途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 05民终 949号】判决如下: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 0504 民初 3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宗申通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永途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 331004.32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应对,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皖 05民终 949号《民事判决书》


金大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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