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688165):国信证券关于埃夫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埃夫特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号),埃夫特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4.6838万股,发行价格 6.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2,833.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72,589.4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年 7月 9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受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9.49万元,小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 113,542.5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公司已于 2020年 7月 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借款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控股孙公司启智(芜湖)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智机器人”)作为募投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建设项目”及“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启智机器人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启智机器人作为募投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建设项目”及“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向启智机器人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建设项目不超过 2,000万元;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不超过 3,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提供资金。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批准启智机器人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启智机器人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股东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其提供借款,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六、审议程序 2024年 7月 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机器人核心部件性能提升与产能建设项目”及“机器人云平台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增加控股孙公司启智机器人为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孙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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