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 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 统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以市场 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执行商定程序,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明显异常。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该项关联交易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2年 3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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