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 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 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 两名以上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 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紧 急情况下除外;监事会主席应于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当天以电 话等口头方式征询其他监事是否有议案需提交本次监事会会议 一并审议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的投票表决权。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事不重复计入实际 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 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 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最终的 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 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 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 持要求列入会议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五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 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 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 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 表决。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 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 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如以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 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选择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 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 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某某监事代”。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 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 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使用易董合规平台软件 中的“易董签”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 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 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 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监事会会议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 应分别注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监事姓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 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 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 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 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 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 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 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七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 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 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四)监事会认为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 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 含本数,“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2022年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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