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共计 授予480.273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37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红日(签字):________________ 净春梅(签字):________________ 刘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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