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股东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股东朱春生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21年 4 月 11 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股东朱春生先生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 洋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5),股东朱春生先生将 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的表决权及提案权、提名 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 限公司。 二、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1、各方经协商一致,委托方朱春生与受托方东方海洋集团在2021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本协议签订后,委托 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2、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各方应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4、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 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 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 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5、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 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 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6、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 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 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 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 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 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需 要向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或信息的,委托方应当提前2个工作 日通知受托方。 8、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 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 四、备查目录 1、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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