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向中晶(嘉兴)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查阅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并仔细核查了中晶(嘉兴) 半导体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审核了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具体方案,认为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上海康 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将对公司业务转型升级起到积极作用,符合 公司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价格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并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 决。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博华 金景波 陶滕云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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