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节 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股份”)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万润股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旨在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 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万润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不存在被禁止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需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15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胡天晓 顾振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 鹏 孙永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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