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材料进 行认真审阅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2018年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1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手续。 2、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公司2018年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223名激励对象符合期权的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与其在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根据激励计划设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对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行权相关事 宜。 3、关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2018年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30名激励对象符合期权的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与其在考 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根据激励计划设定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对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 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卫 捷 2019 年1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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