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辉、 王婧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9年10月28日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于2019年11月13-14日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1,201,812,37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 表3名,代表股份1,195,12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6,686,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25,906,42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赞成 1,201,617,41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94,967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711,462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4%; 反对194,9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王江辉律师 经办律师:王 婧律师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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