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19:01:03 中财网
原标题:建投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辉、
王婧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9年10月28日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于2019年11月13-14日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1,201,812,37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
表3名,代表股份1,195,12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6,686,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25,906,42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赞成
1,201,617,41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94,967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711,462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4%;
反对194,9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王江辉律师



经办律师:王 婧律师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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