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8:52:37 中财网
原标题: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签订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可提前锁定深部资源储量,
未来将增加本公司的煤炭资源储备,延长公司部分主力矿井
的生产服务年限,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且符
合本公司以煤为本、做大做强煤炭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我
们同意将《关于签订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
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收购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中心资产及相关负债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收购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能够显著提升本公司研发能力和专利
技术水平资产与相关负债,有利于本公司开展煤矿安全绿色
智能化开采等关键技术研究,发展煤炭开采利用和安全生产
的核心技术,增强本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
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第八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经过认真审阅与调查,我们认为:公
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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