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签订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可提前锁定深部资源储量, 未来将增加本公司的煤炭资源储备,延长公司部分主力矿井 的生产服务年限,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且符 合本公司以煤为本、做大做强煤炭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我 们同意将《关于签订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 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收购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中心资产及相关负债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收购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能够显著提升本公司研发能力和专利 技术水平资产与相关负债,有利于本公司开展煤矿安全绿色 智能化开采等关键技术研究,发展煤炭开采利用和安全生产 的核心技术,增强本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 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第八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经过认真审阅与调查,我们认为:公 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 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选 举。 C:\Users\Admin\Desktop\盖章签字页\独立董事意见-安景文.jpg C:\Users\Admin\Desktop\盖章签字页\独立董事意见-陈栋强.jpg C:\Users\Admin\Desktop\盖章签字页\独立董事意见-李宝库.jpg C:\Users\Admin\Desktop\盖章签字页\独立董事意见-唐建新.jpg C:\Users\Admin\Desktop\盖章签字页\独立董事意见-王兆丰.jpg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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