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 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9年11月 7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二次行权并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二次行权并解 除限售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 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1093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考核等级为“待改进”,其本次可行 权的股权期权以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为0,因此本次实际可 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091人。同意公司为1091名激励对象 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4464.0739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109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4540.84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 交了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由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公司董事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9.0960万份,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根据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0960万股;由于71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76.7652万份股票期 权以及2名考核等级为“待改进”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11.7555 万份股票期权和11.755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行权条件,公司董事 会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88.5207万份股票期权以及 88.5207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48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2.3337万份 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使期权,公司董事会拟注销 该部分未行使股票期权。基于上述,本次回购注销中公司董事会拟注 销15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349.9504万份股票期权,拟回购并注 销3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200.851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 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该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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