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01:26:59 中财网
原标题:科锐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
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指标,在目前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业务转型的背景下,本次设定的考核指标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兼顾压力与动力,该指标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
人才吸引力,对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调动核心团队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持久的回报,该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姚宁、赵保东、张伟华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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