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 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指标,在目前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业务转型的背景下,本次设定的考核指标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兼顾压力与动力,该指标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 人才吸引力,对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调动核心团队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持久的回报,该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姚宁、赵保东、张伟华 2019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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