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3%股权事 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衡水葵花股权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收购完成后,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对衡水葵花、冀州葵花的控制力, 有助于提升上市 公司归母后整体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购行为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 公允,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365万元的价格收购刘海港先生所持有 的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210万元股权。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 鉴于目前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从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出发, 在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的基础上,实施本次回购方案用 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提升, 并提高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具备必要性。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经营业绩稳健,使用 自有资金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事项,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办理此次回购事宜。 独立董事:林瑞超 李华杰 崔丽晶 2019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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