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鹏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张 倩女士的配偶陈晨先生向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华飞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飞保理”)无偿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满足华飞保理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为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胡志勇 盛宝军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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