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0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 并于2019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到董 事7人。会议由副董事长马红菊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马红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史家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由于原战略委员会成员史万福先生已辞职,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马红菊女士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具体委员名单 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马红菊女士、曲洪普先生及夏敏仁先生(独立董事)组成,其 中马红菊女士担任主席(召集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简历 马红菊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4年任洛阳市偃师县通达电料厂财务科长;1995年至 2002年任洛阳市通达电缆厂财务科长;2002年3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河南 通达电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河南通达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2018年4 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马红菊女士曾于2005年被评为“偃师市经济发展女能人”,2006年被评为 “双学双比女能手”、“三八红旗手”,2007年被评为“偃师市首届十佳女 杰”,2008年被洛阳市评为“巾帼科技致富女状元”并当选为河南省妇女第十 一次代表大会代表,2009年被评为洛阳市“三八红旗手”并当选为洛阳市妇女 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当选为河南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马红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4,047,48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68%,其 与史万福先生系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82,863,82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1.20%,其与除控股股东史万福先生、董 事史家宝先生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马红菊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 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史家宝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6年12月出生,2018年 12月至今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企业管理改善、企业推广及 员工招聘等工作,2019年6月经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史家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先生与 马红菊女士之子,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史家宝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 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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