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09:13:29 中财网
原标题:特发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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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23日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因信托合同,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全部或部分权益享有人,记载在信托机构或信托性
质的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内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通过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准确、完整的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前两个工作日,应首先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备,报备内容包
括买卖品种、数量区间、买卖时段,卖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应
说明计划卖出的证券取得的时间和来源。对存在可能出现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
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处
通报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发现前款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
报,董事长应当责成违规短线交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
规交易所得上缴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


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上述主体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董
事长和证券监管机关汇报并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章、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申
报、披露与监督。对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


处理。法规规定应收归公司所有的违规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追
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共同生
活的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视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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