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9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获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且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 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26日,向12 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彭建华 徐坚 邓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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