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 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关 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审阅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2019年9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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