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被法院驳回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被法院驳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 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同时积极配合推动重整进程,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暨被法院受理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为2019-087。 2019年9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发出 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特276号],现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了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 东方长腾”)对公司提起仲裁及对公司不动产提起财产保全,于2019年7月4日披露了公 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不动产被权利限制的公 告》、《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126、 2018-131、2019-077。 2019年7月17日,创东方长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申请执行。根据上海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9)沪 01执 970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天海防务履行下列义务:给付280,353,425.76 元,执行 费 347,753.43 元。详情请见公司公告,编号为2019-084。 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仲裁程序违反法 定程序,公司鉴于此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详情请见公司公告,编 号为2019-087。 二、案件裁定情况 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被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积极配合推动重整进程,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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